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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雷洋事件”应由渎检局立案侦查!!

2016-05-11 丁海洋律师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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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丁海洋律师,联系方式13910977037,专于刑辩,执业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法务之家首发,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当人们还没有从“魏则西事件”的愤懑中走出来,不幸又发生了雷洋在警方控制下“意外”死亡事件。无论徐纯合、魏则西亦或雷洋,不管出身与学历有何差别,生命的逝去都值得惋惜。

案情梳理

5月9日21时24分,昌平警方@平安昌平在微博上发表通报称:5月7日20时许,昌平警方在霍营街道一足疗店查获涉卖淫嫖娼人员6名。民警将涉嫌嫖娼的29岁男子雷某带回审查时,该人抗拒执法并企图逃跑,警方对其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将该人带回审查过程中,雷某突然身体不适,警方将其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当晚,知乎网帖《刚为人父的人大硕士,为何一小时内离奇死亡?》引发大量转载,该帖原文于当日23时许被删除。5月10日事件迅速发酵,引发网民大量质疑,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表示,今明两天会就安排尸检的时间,家属要求委托第三方进行尸检。同时,有媒体报道,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已介入并开展侦查监督工作。5月11日凌晨,警方再次公布案情续报,称当晚9:14时从足疗店离开,经查支付200元嫖娼。(附下图)

从媒体报道的零散情节中我们看到:当晚9时许,雷洋在岳父催促下去机场接人;9:14时,完成嫖娼,离开足疗店(14分钟完成从家出门到嫖娼完毕),事发地点周围摄像头坏掉,执法记录仪被雷洋打落摔坏。这剧情安排的也太狗血了!

侦查权错位

事件梳理到此,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必须引起重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应当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嫌疑人在警方控制下死亡,显然涉嫌渎职犯罪,警方及有关办案人是被调查对象,侦查主体应该是检察院的渎检局,怎么还能由警方调查、检察院展开侦查监督呢?委托第三方进行尸检这是当然的,但这事儿应当由渎检局委托,而不是监督。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看到渎检局出现,所有的官方消息都是警方公布的,而且强调是正常执法。一个本应是被调查的对象,自己却成了裁判员,还利用公共媒体发声,在司法程序上是存在严重问题。普通刑事案件的被调查对象(犯罪嫌疑人)是绝不可能也不可以利用公共媒体发声的。

“雷洋事件”自5月9日晚迅速发酵,其根本原因是对警方的不信任,三个摄像头、执法记录仪总是在最关键的时刻坏了;14分钟完成那么多“规定”动作,这些解释实在不能令人信服。一方面是近年来的“各种死”官方都是采取遮遮掩掩的做法,最后被网民和媒体挖出真相,公权力部门的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另一方面是司法程序错位,自己出来解释,人们自然不会相信调查结论。我们相信即便是北京警方自查自纠,也会查出真相,给公众一个交代。但如果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即便你有壮士断腕的决心,公众也不会相信你的结论。北京警方,应当主动将案件调查权交给渎检局。如果昌平区检察院渎检局认为案情重大,也可以移送上级机关。

“雷洋事件”,在渎检局没有调查清楚之前,任何人都不应武断的说警方一定存在违法行为。从另一个角度看,即便是正常执法,也存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可能性,问题的关键还是要避嫌。

认识误区

本案中,公众对真相的渴求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必要的,但必须纠正几个错误认识:

第一,不能因近年来的“各种死”现象频发,就无端推测昌平警方存在违法行为,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真相如何,我们还是要等待客观公正的调查结论;(警方自己公布案情引发的质疑,是自己挖坑自己跳。)

第二,司法是有程序、有期限的,任何案件都不可能今天案发明天就有结论;司法程序的功能之一就是通过漫长的调查过程消解相关当事人紧张激动的情绪;

第三,行使公权力应当公开透明,但追查刑事犯罪除外;本案显然涉嫌渎职犯罪,合法的侦查主体有权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就有关案情保密;大家普遍反对薛蛮子上央视认罪,那么在侦查阶段我们要求公布雷洋案的案情,有道理吗?

第四,要求被调查对象自己公开案情,容易引导舆论,有悖法治精神。

期盼真相

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亲人的逝去是最大的灾难;对于公权部门来讲,最大的灾难是你说什么老百姓都不信了。

中国的法治,需要官方与民众的良性互动,共同推进。如果民众谁都不相信了,或者官方认为要真相的就是刁民,那就会是恶性循环,与法治无益。

清末,杨乃武与小白菜那么复杂的案子,西太后都能查清,并处分了大批官员。那么今天我们更应该相信,在首善之区,天子脚下,此案定会给公众一个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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