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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就该有个法院的样!

2016-11-03 柳叶飞刀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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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晚,朋友圈被一则题为《安阳市公安局被纳入“黑名单”,法院罚款50万元!》的新闻刷屏,自《人民医院对撕人民法院惨遭罚款十万元》之后,河南又现普法标杆性事件。安阳市公安局因拒不履行生效裁决,被北关区人民法院拉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不说,还被罚款五十万元。几乎一致的评论都是赞扬,这也难怪法律同仁如此欢呼雀跃,一直以来,公检法不分家是人们的惯性思维,自家人打自家人的脸不可思议。自习近平同志提出依法治国后,并不断加强法治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法院对行政诉讼也开始重视起来,种种迹象表明法治在前行,只是很慢。

但,透过此事,除了赞扬职位,有三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我们先简单了解一下此新闻:

据法制网消息,2011年8月25日,上海复旦光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复旦公司)与安阳市公安局签订《安阳市公安局网络升级系统合同书》,后双方因付款事项发生争议,上海复旦公司向安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裁决安阳市公安局于仲裁书生效后60日内支付申请人1286794.5元。上海复旦公司本以为有了裁决书,且欠债人既是党政机关,又是执法部门,应该能顺利拿到工程款,却没有想到裁决下达后半年之久,安阳市公安局并未按裁决书履行,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安阳市北关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公安局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于2015年10月9日前按照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安阳市公安局以“查无此人”为名将法院邮寄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退回法院。随后,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到安阳市公安局沟通协调此案,但安阳市公安局现任主要领导却以局主要领导更换为由,或以局党委会尚未研究等种种理由进行推脱。

10月25日,安阳市北关区法院依法将安阳市公安局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10月26日,依法对安阳市公安局作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

记者发稿时获悉,安阳市公安局迫于压力,已主动到法院交纳了案件款、仲裁费、迟延履行金及罚款。

彭瑞萍在微信公号“千千法言”评论指出:长期以来,执行难一直是我国司法工作领域的一块硬伤。老赖们赖着不想还是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执行难问题不仅成为法院工作的顽疾,而且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时间长了,它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利益,更严重的是,它将导致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丧失。

如果说审判工作是法院的灵魂,那执行工作则是法院的尊荣,执行程序是司法程序的最后环节,直接关系到经司法确认的权利能否兑现、法律权威及司法公信能否树立等问题。

河南安阳法院这次碰公安局这种“特殊主体”的举动重重地敲了那些老赖们的警钟,为全国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对增强执行威慑力、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倡导社会诚信方面起了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为安阳法院这次敢为天下先的勇敢行为喝彩并点赞,期待全国各地法院能象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更多的类似执行案例。

连大有在其微信公号“大有说法”中连续提出三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1、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没有被依法追责?

2、市公安局的局长如果兼任政法委书记或者副市长,区法院敢不敢把其列入黑明单?

3、敢不敢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追责?

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上的讲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我们党是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结语:

法院执行公安局,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要感谢法院挽回了法律的尊严,让法律更体面的存在。但更多的可能要归功于那些报道新闻的记者,舆论也是一种力量,是传统司法体制外的陪审团,这个陪审团也许没有专业知识,但他们代表着公众的监督权和知情权。

最后,还是为那些刚正不阿的人民法院喝彩!法院就该有个法院的样!

附: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情节轻

重予以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 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

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0.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

101.执行过程中遇有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情节严重,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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