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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观点 | 畅谈新法修订后行政诉讼的应对之策

2016-03-18 李国斌 中伦视界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民主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正日益凸显,司法独立不断加强,广大行政相对人的维权意识也不断强化,开始更多地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法进行监督。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进一步降低了行政诉讼的立案门槛,扩大了受案范围,可以预见,未来行政诉讼类案件数量将会不断增加、稳步上升。律师作为法律实务操作层面的主要参与者,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诉讼类案件中将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采访到了行政诉讼领域的法律专家——李国斌律师,为我们介绍行政诉讼法的前世今生,畅谈新法修订后行政诉讼的应对之策。



究竟什么是行政诉讼?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行政诉讼,不仅涉及专利、商标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政诉讼,其主要指的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简单说,行政诉讼根本就不是诉讼,是一种权力制约,是司法审查,由法院作为司法权力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进行审查,是一国宪政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行政机关来承担举证责任,就是来源于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这是宪政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文件,由此标志着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得以全面建立,也对日后的行政诉讼发展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应当说,行政诉讼法能够在1989年4月4日这个时点得以通过,实属幸运且意义重大。2015年的这次行政诉讼法的修订是行政诉讼法的第一次修改,新的行政诉讼法已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应当说,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将给行政诉讼的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根据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主要审查什么?


既然行政诉讼是司法审查,审查机关是法院,那么法院应当审查什么?如何进行审查呢?概括来说,法院就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和抽象行政行为相对应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某个特定相对人的,而抽象行政行为则相反,不针对某个特定相对人。例如,行政机关发布有关行政管理的制度性文件,都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抽象行政行为。此外,国防行为、外交行为、对公务员的奖惩、升迁决定,也不在法院审查范围内。


除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外,还有一个合法性的概念。合法性是和合理性相对应的。法院只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至于是否合理,这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不在法院审查范围内。只有在行政机关的行为达到滥用职权的程度时,法院才会干涉,否则,法院不会审查合理性的问题。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什么呢?依据主要是法律、行政法规,而规章只是法院的参照文件。至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特定情况下,还会成为法院审查的对象,也就是法院有权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如经审查不合法,法院有权提出司法建议。


行政诉讼未来会有哪些变化?


结合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未来行政诉讼会有以下几个变化:


1行政诉讼受理的口子越开越大


伴随着当事人可以口头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受理的口子越开越大,受案力度不断加大,以前一些纳入信访途径解决的案件也将逐步纳入行政诉讼解决通道。


2行政机关应诉难度会进一步加大


过去,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苦衷尽可能理解,但凡有可能都给予支持,有一些很难支持的,也尽可能支持了。2014年1月1日起,所有裁判文书上网,5年之内都可以查到判决全文。一旦裁判文书上网,网络和传播的扁平化,也对会行政机关应诉及取得胜诉判决造成一定影响。总体而言,行政机关应诉会越来越难。


3信息公开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自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相对人收集行政诉讼证据的一个前置环节,很多时候是相对人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正式获取了某个行政机关文件,然后再就该行政机关文件所对应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此外,由于政府机关在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时的不规范,以及对于信息公开答复工作本身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相对人针对信息公开答复本身也提起行政诉讼,这样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4不作为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


伴随着目前政府不断进行行政体制改革,不断进行简政放权,这也导致行政机关的审批事项越来越少,更多的情况不是事前审批、而是事后监管。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5原告身份改变 — 机构作为原告的案件数量会有所增加


以往提到行政诉讼,原告往往都是自然人,以拆迁户、农民等为主。但是,伴随着行政权力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广、行政行为影响范围越来越广,一些认为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司、机关当事人也纷纷拿起行政诉讼武器,要求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应诉时应当如何组织?流程如何安排?


我们此前曾经帮助北京市政府某组成部门梳理过一整套行政应诉的流程,只有流程先捋顺了,才能把每一个具体的行政案件办好。概括来说,分如下几个步骤:


1

收案


也就是由一个单独的窗口或部门负责收取行政诉讼案件,这个部门一般都是行政机关的法制部门,法制部门应当做好收案的登记、流转工作,一般情况下,应当在收案当日或次日,将案件流转到此前经办部门手中。

2

组织行政诉讼材料


这个工作一般也是有法制部门来组织完成,具体包括调阅此前档案材料或卷宗,经办部门介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办理经过,并提供与此相对应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程序依据文件;同时,结合原告起诉的主要观点,应当汇总答辩观点;最后,要结合资料及相关情况,形成业务部门的书面反馈,一般俗称业务部门意见。这个时间一般控制在3到5天。

3

起草行政答辩状及答辩证据


这个工作可以由代理律师来完成,也可以由法制部门来完成。根据以往经验,我们倾向于建议,行政机关所准备的答辩状应当尽可能简单,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定性、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事实依据、每个案子最特定的点,给法官一个合理合法的说法,一般控制在两页纸左右。正所谓一字入宫门,九牛拔不出。因此,答辩状应当尽可能简单、明了。至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材料,只要足以说明行为正确就够了。如果相对人提出质疑,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再行进行补充。简单来说,答辩的证据材料也应当尽可能精简。此外,由于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15天内(此前是10天)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因此还需要把握时限,综合考虑行政机关内部审批所需时间,不能出现超期限的程序违法问题。概括来说,这个阶段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扣死时限、材料精简、实事求是。

4

参加开庭审理


这个环节需要提前确定应诉人员。尤其是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原则是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如行政首长无法出庭应诉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此外,法制部门及业务部门人员搭配出庭,也有助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


行政机关在日常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有哪些应当注意的细节问题呢?


(一)统一规范文书


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件中,往往会援引所依据的文件。行政机关在援引所依据的文件的时候要注意,通常情况,凡是行政机关所援引的文件,无论是事实依据文件还是法律依据文件,在进行行政诉讼时,这些依据文件都是要作为证据提交的。因此,行政机关在援引这些依据文件的时候,还是要提前考虑清楚,这些文件是否适合写进去。我们建议:


1考虑必要性问题


基本原则是尽可能精简,不是必须的文件,可以考虑不放进去。


2考虑关联性问题


所依据的文件是否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关联。


3所依据文件问题


如果所依据的文件是行政机关内部文件、业务指导文件,内部工作规程,那么,行政机关在进行对外答复的时候,不能援引这个文件,只能援引上位法。当然了,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将本机关的内部文件以非正式的方式提供给法院,供法院参考,并进一步坚定法院的信心。


4法律依据文件合法有效问题


行政机关在援引法律依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法律依据文件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我们在处理一个有关闲置土地被收回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国土部门在做出收回土地决定时,其援引的一个法律文件都是已经失效的法律文件,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


(二)要注意落实送达回证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一个考察因素就是程序是否合法。而送达问题往往是行政机关容易忽略的问题。行政机关一方面要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也要确保在法定时限内、按照法定或约定的送达方式向相对人送达做出行政行为的文件,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同时,行政机关向相对人所送达的文件,应当同时注意留存备份,在送达快递文件上也应注明所送达文件的准确名称、文号等信息。


(三)争取对外电话录音


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有可能会与相对人进行沟通、交流及协商。沟通交流的过程也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过程,以及做出最终具体行政行为的考虑因素。在行政机关应诉时,如果行政机关并没有进行电话录音,而又恰恰需要电话录音的内容来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这时行政机关就会陷入尴尬、两难的境地。因此,争取对外电话录音是一个好办法。


您目前处理的行政诉讼主要涉及哪几个类型的行政诉讼呢?


行政诉讼是我所在团队的业务领域之一,我目前处理的行政诉讼涉及立项批复类、政府信息公开类、价格执法类、行政不作为类、诉行政复议类、行政赔偿类和招投标监督执法类等方面,基本涵盖了行政诉讼的各个业务领域。


请您展望一下行政诉讼律师未来的发展?


相较于民商事诉讼律师,目前国内的行政诉讼律师人数偏少,仍处于行业启蒙的阶段,但行政诉讼律师对整个行政诉讼司法乃至立法的影响却十分巨大,因为行政诉讼律师参与的越多,行政司法案例的积累就越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司法经验也就越丰富,行政诉讼法的法律产品便能得到更大的发展。这个市场很大,而且目前执业环境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进入的时机也比较合适,希望能有更多人加入到行政诉讼律师的队伍里来,我相信行政诉讼律师的春天已经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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