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严禁资金池:信托、银行理财、券商基金资金池监管比较和处罚案例

2016-05-08 孙海波 金融监管研究院

监管君近期组织的实战研讨会获得如下:

1、《混业资管监管与创新研讨会(北京站)》

2、《交易所、银行间、私募ABS全体系实战培训班》深圳5月7-8号\杭州5月27-28号\北京5月底;

3、上海站5月27-28《不良资产处置和清收全流程实战培训班》;

4、上海站6月初《泛金融同业跨平台合作及投行业务实战训练营》

详询刘老师电话/微信18501753685;或杨老师微信:15216899716;具体报名信息和研讨会纲要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或扫描报名群二维码

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 上海法询金融 创办人 孙海波(个人微信bankkaw),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网站转载。独家授权“金融监管研究院”发布。

资金池的相关规定最早源自银行理财,在国办发107号文之后延续到其他领域。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资金池对资管行业来说是高度监管的敏感话题,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营业务而言是天生的业务属性,比如银行自身负债端以存款、同业融资为主,资产端投资范围内任意配置,只有符合银监会设定的流动性指标,银行天生就是一个大资金池。

但资管行业不一样,本质上不论是信托关系还是委托关系,实质上都需要管理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以产品为单位独立核算,独立运作。对于单个产品而言,投资去向和估值等因素需要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注意期限错配的度,因为单个产品而言如果过度期限错配容易面临流动性风险。不同产品之间关联交易严格限制,防止利益输送和滚动发行配置长期限资产。

所以总结起来资金池核心几个要素:独立核算、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期限错配、独立托管。下面会逐个从这5个维度看各种不同类型的资金池。

一、银监会关于银行理财资金池的监管规则

银行理财一直在资金池和资产池之间进行徘徊。

资金池和资产池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实际执行中差异非常大。

(1)资金池概念首先提及的是2013年8号文,但其实监管层在2011年的王华庆关于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讲话中就首次明确提及“多个产品对应多笔资产”的“多对多理财产品”属于违规,需要禁止。

(2)2013年的《关于2013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意见》,3月8日发布,也就是比8号文早半个月,定义了:不规范的“资产池”操作行为“是指针对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将不同期限、不同种类理财产品募集的理财资金混同一起进行投资,无法做到单只理财产品和所投资资产的清晰对应”。

(3)后来8号文要求理财产品一一对应,单独核算,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其实非常明确地针对此前资金池的运作。因为资金池运作肯定无法满足前面的监管条件。

(4)后来2014年7月份银监会发布的35号文《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更进一步对资金池进行了否定,也就是强调风险隔离,理财和理财之间,理财和自营之间严格的隔离。如果说35号文和8号文要求实质(不仅仅是形式合规)都达到了,就不存在资金池的说法。

(5)但监管文件并没有对资金池进行明确定义,从而导致现实中只要银行形式上符合8号文和35号要求,仍然可以实质上的资金池运作,只不过表现形式有差异而已,主要从以前的多对多的资金池转移为募集端开放式运作,资产端收益或净值核算历史成本法,按预期收益兑付,最终银行管理费收益垫底或兜底(如果为负责可能违返35号文禁止自营为理财提供信用支持规定)。此类开放式资产池产品募集时候的期限一般只有一个期限,主要为了避开银监会2013年对不规范资产池定义。总结:多个不同时期申购的客户对应多笔资产,其中一笔资产发生回款问题,前期历史成本法已经赎回的客户实际上是获得了后续存续客户或新进客户的补贴。

那么银行理财的上述资产池产品到底是否算是“资金池”?笔者认为不能仅仅看上面法规字面意思,核心仍然看前面的5个维度,独立核算、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期限错配、独立托管。

独立核算(或者叫分离定价)

虽然银监会在8号文已经非常明确提出了要求,但这里的核算标准是否准确完全是一个技术性的难题,如果完全按照历史成本摊余法核算成本,并不能反映不同认购客户面临的不同收益和风险。即银行理财开放式运作或滚动发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合理估值,需要按照底层资产进行实际收益测算;而这比如涉及到一个具有二级交易市场的净值评估问题。

银监会在此领域尚未有非常详细的指导文件。证监会相对而言有成熟的核算体系,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38号)。

关联交易

银行理财的关联交易在35号文基本已经杜绝,所以多数通过开放式募集来解决因为无法关联交易带来的产品滚动发行对接问题,实质并没有变化。关联交易另一层含义是银行理财和自营之间的交易,此类也被35号文禁止。在关联交易比较频繁的情况下,容易形成不同产品之间的一个资金池共享运作(即前面提及的多对多银行理财产品)或银行理财和自营之间的共享资金池。

信息披露

银监会目前并没有一个非常详细银行各类不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指引,对于非标准化产品的信息披露的确比较困难,但投资标的详细清单,尤其是底层资产的清单相信并不难实现。从募集期对潜在投资者的初始投资标的底层资产信息披露到存续期资产变动的信息披露,银行理财相对而言比较弱。

尤其是部分银行表内理财,本来资金就是混同存款一起运作,负债端天生就是一个资金池。如何保证资产端核算的时候是一一对应,笔者认为核心是向投资者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以此来弥补银行表内理财先天隔离不足的特征。

期限错配

在没有二级市场实质上是资产端加权久期和募集端期限对比的概念,银行理财配置二级市场产品交易活跃产品或许此类问题或并不重要;但非标、私募债、私募股权投资类产品、其他资管份额等都是属于流动性基本缺失产品。严重期限错配必然意味着潜在的银行自营资金流动性支持问题,或者其他产品变相资金支持。

独立托管

独立托管关注度不高,但笔者认为是最关键的,即独立托管,且是真正意义上的“托管”,而不是伪托管。即集“估值”、“资金流向审查”、“对账”和“清算”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一旦在资金流向审查上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或三方托管合同履行,完全可以杜绝管理人的关联交易,资金池运作。而银行理财目前的托管现状显然不符合上述特征,目前多数仍然只是资金过账形式,托管行要么是自己银行的托管部(27家银行),要不是总体框架协议式的托管。

监管处罚


最后,银行因为自营业务就是大资金池运作,总体而言理财资金池从监管角度核心考虑的是入表问题,以及不引发整体流动性风险,而资金池兑付本身问题并不大。和证监会体系下的资金池运作比,微观层面风险稍微可控,但风险隔离是银行理财资金池面临的另一主要问题。

所以从目前全国各地银监局披露的1000多项监管处罚案例来看,尚未看到针对银行理财资金池的行政处罚。《全国银行业监管处罚案例合集》预定联系监管君助理微信603366021


二、银监会关于信托资金池的监管规定

对信托资金池的监管始于99号文,明确禁止非标资金池。

(1)银监会在2014年4月下发《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以及关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的执行细则;对非标资金池予以清理,但存量资金池业务随着近年非标业务萎缩并没有引起太多监管关注。而99号文涉及信托监管的方方面面,可以说是一个政策百宝箱,银监会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着重进行强化并制定细则。

尤其需要注意监管层的禁止性资金池业务和一般业务过程中谈及的资金池产品有严格的差异,监管定义明确为“信托公司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指信托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以外没有公开市价、流动性较差的金融产品和工具,从而导致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能一一对应、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期限不匹配(短期资金长期运用,期限错配)的业务”

清理原则:1、必须尽快推进清理工作,不许拖延,更不许新开展此类业务;2、不搞“一刀切”,而要各家信托公司依据自身实际,“因地制宜、因司制宜”;3、不搞“齐步走”,而要各家公司遵循规律,循序渐进,不设统一时间表,不设标准路线图。

但现实中当年有存量非标资金池业务的信托机构大多通过将资金池募集端变成开放式来规避存量资金池到期不续的监管要求。下面的信托公司即是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清理非标资金池而受罚。

深银监发〔2015〕12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银监发〔2015〕126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xxx(主要负责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资金池业务投向不合规

行政处罚依据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98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深圳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年12月7日

(2)99号文之后,银监会看到存量非标资金池一直没有逐步压缩并清理,在2016年3月份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信托业务流动性风险监测。各银监局要加强对各信托产品资金来源与运用的期限结构分析,特别是资金来源为开放式、滚动发行、分期发行的信托产品期限错配情况,对复杂信托产品要按“穿透”原则监测底层资产流动性状况。要加大非标资金池信托排查清理力度,摸清底数,督促信托公司积极推进存量非标资金池清理,严禁新设非标资金池,按月报送非标资金池信托清理计划执行情况,直至达标为止。

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信托资金池只禁止非标资金池,对标准化债权的资金池是合规的。

三、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机构资管计划资金池的要求

证监会《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管理业务风险的通知》(证监办法[2014]26号)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项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明确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

对于资金池如何定义,证监会在重修“八项底线”的征求意见稿中(2015年11月版)进行了归纳,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二是资产管理计划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三是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未单独编制估值表;四是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项目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五是资产管理计划未进行实际投资,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六是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的除外;七是通过资产管理计划间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价格转移。

资金池的主要风险是短募长投,期限错配产生的流动性风险,从证监会已经查处的资金池案例看,以下几种模式被明确查处。一是基金投资的基础资产是非标类长期资产,基金通过滚动募集的方式,将长期资产拆分为短期资产,基金需要由滚动募集的资金来提供流动性支持,一旦后续资金募集失败,基金将出现流动性问题;二是投资者在申购基金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当时的资金成本确定预期收益率,基金不进行估值或进行估值但不按照估值给予投资者赎回资金,基金管理人仅根据预期收益率给与投资者收益,不足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或后续投资者补足,超过部分计入基金资产或由归入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三是基金管理人设立现金管理类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该计划可随时申赎或定期申赎,产品主要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非标资产管理计划,期限较长,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流动性资产比例控制和投资者投资期限错配来防范流动性风险,当资金出现缺口时,基金管理人会通过放开申购、关联计划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融入资金,应对赎回。

证监会体系对其资管计划资金池运作更加谨慎,核心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本身并不具备存款吸收能力,也不具备发放贷款能力,资金池运作更加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尤其是私募基金更是引发群体性事件。

证监会对“长拆短”相对而言容忍度更低。即如果无法确保上一期资金兑付来源来自于基础资产本身或融资人的还本付息,通过滚动发行和关联交易,容易构成资金池担忧。同样笔者按照前述分析银行理财的方式按照独立核算(分离定价)、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期限错配、独立托管五个维度来看此次基金业协会处罚的案例。

基金业协会处罚意见:
一是资金来源与资产运用的流动性无法匹配。现金管理计划每日开放,短期理财计划每月开放或者每季度开放,但是投资标的非标专项计划存续期都在一年以上。为了应对开放需要,现金管理计划和短期理财计划对非标专项计划进行内部交易,短期理财计划滚动发行,从而互相拆借流动性。
评论:这里实质上期限错配和关联交易的问题。
二是未能进行合理估值。现金管理计划在投资范围不符合货币基金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货币基金的估值方法。短期理财计划不得对非标专项计划简单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38号)的规定,合理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评论:独立核算(分离定价)问题。对于非标产品很难满足前述证监会公告38号文要求,所以首先需要从期限错配上避免出现问题。
三是未能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中信信诚未向投资者披露内部交易模式,未向投资者披露非标专项计划的有关情况。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是中信信诚提供的现金管理计划和短期理财计划的收益率水平以及中信信诚的信用状况。在此情况下,投资者极易形成“刚性兑付”预期。
评论:充分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底层资产,确保一一对应前提条件之一。如果只是资产管理人自己内部在核算的时候声称一一对应,笔者认为并不足以防范资金池的风险。
四是存在不同资产管理计划混同运作。
评论:这里涉及到独立核算和独立托管问题,如果严格强制要求单个产品独立托管,并要求审核资金流向。那么不同资管计划的混同运作也很难实现。
附件:以下是基金业协会2016年5月5日关于资金池的处罚意见
当事人: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和相关自律规则,我会于2015年6月8日向中信信诚下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信信诚于6月15日向我会提出复核申请。我会组织自律监察委员会有关委员组成工作小组按照规定程序对中信信诚的纪律处分进行了审理和复核。本次纪律处分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2014年8月13日,中信信诚管理的“中信信诚稳健收益3号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稳健收益3号”)设立第2期,资金规模4亿元,用于受让YL集团持有的下属企业的股权收益权,资金用途为用于满足YL集团及下属公司的生产运营流动资金需求,投资期限为6个月,由YL集团按照年化12.5%的回购溢价率对股权收益权进行回购。8月19日,稳健收益3号收到以投资顾问费名义划付的款项800万元。9月3日,稳健收益3号向中信信诚管理的“中信信诚现金管理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划付款项800万元。

2014年9月23日,稳健收益3号收到第1期投资本金3060万元,同日,稳健收益3号清退了第1期资金3103万余元,并将43640.19元结转至第2期。稳健收益3号第1期与第2期没有任何关联。

2015年2月2日,中信信诚决定将稳健收益3号第2期所持有的YL集团下属企业的股权收益权投资期限延长1年,提高延长期内回购溢价率至15%。

稳健收益3号第2期的初始资产委托人为中信信诚管理的“中信信诚现金管理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信信诚月悦盈8号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信信诚短期理财A型18号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中信信诚短期理财A型19号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4只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间经过多次转让,2015年4月3日,稳健收益3号第2期的资产委托人为中信信诚管理的11只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上述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每天开放、每月或者每季度定期开放的现金管理类资产管理计划。每天开放的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使用摊余成本法按照10.5%的利率对稳健收益3号第2期进行估值;每月或者每季度定期开放的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期前将其持有的稳健收益3号第2期份额转让给中信信诚管理的其他不处于开放期或者每天开放的现金管理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价格按照10.5%的利率和对应持有期限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中信信诚每月或者每季度定期开放的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直按照预期年化收益率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收益。

截至2015年6月,中信信诚共有几十只资产管理计划相互关联并采用上述模式运作。这些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每日开放的现金管理类资产管理计划(现金管理计划),总规模约300亿元,按照货币基金的估值方法计算并发布年化收益率,投资者可以按此进行申购赎回;二是每月或每季度开放的短期理财类资产管理计划(短期理财计划),总规模约150亿元。短期理财计划的开放期交错安排,投资者在开放期内按照既定的预期收益率申购赎回。三是类似稳健收益3号的资产管理专项计划用于投资非标资产(非标专项计划),存续期都在一年以上。现金管理计划和短期理财计划合计总规模的最多约50%投向非标专项计划。当某只短期理财计划进入开放期时,其持有的非标专项计划会转让给其他不在开放期的短期理财计划和每日开放的现金管理计划,待开放期结束后再认购其他进入开放期的短期理财计划转让的非标专项计划,或认购其他非标专项计划。

以上基本事实,由我会检查发现,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中信信诚也对上述基本事实予以书面确认。

二、事先告知

鉴于中信信诚上述三类资产管理计划规模较大,运作复杂,我会专门召集法律专家对中信信诚上述行为进行了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情况,经自律监察委员会审理,会长办公会决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中信信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要求和有关自律规则,我会决定对中信信诚采取暂停备案三个月的纪律处分,并责令中信信诚对资金池业务进行清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已于2015年6月8日下达。

三、申辩意见

中信信诚在认可以上基本事实的基础上,要求减轻纪律处分,并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一是中信信诚对监管精神的理解存在不足,但并无故意违反监管规定的主观恶意。

二是中信信诚建议为防止出现巨额赎回和投资者恐慌等不利局面,在淡化短期社会影响后,再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整改。

三是为了避免流动性风险,建议推迟纪律处分的时间,并允许暂停备案期间继续开展短期理财类计划。

四、处置情况和审理复核意见

我会于2015年6月15日收到中信信诚的复核申请报告后不久,股市出现异常波动。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稳妥处置有关违法违规的资产管理计划,我会决定暂停对中信信诚的纪律处分工作。在此期间,我会要求中信信诚严格控制上述三类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并逐步压缩。2015年12月,根据我会要求,中信信诚开始清理上述三类资产管理计划。目前,清理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近日,自律监察委员会召开审理复核会议对中信信诚的申辩意见进行了审理复核。自律监察委员会审理复核小组一致认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和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以下简称《八条底线细则》),中国证监会和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要求是一贯的,对资金池的界定是明确的。考虑到资金池业务的复杂性,有必要通过中信信诚的纪律处分案件对资金池业务的特征予以进一步明确。

中信信诚上述三类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模式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资金来源与资产运用的流动性无法匹配。现金管理计划每日开放,短期理财计划每月开放或者每季度开放,但是投资标的非标专项计划存续期都在一年以上。为了应对开放需要,现金管理计划和短期理财计划对非标专项计划进行内部交易,短期理财计划滚动发行,从而互相拆借流动性。二是未能进行合理估值。现金管理计划在投资范围不符合货币基金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货币基金的估值方法。短期理财计划不得对非标专项计划简单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38号)的规定,合理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三是未能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中信信诚未向投资者披露内部交易模式,未向投资者披露非标专项计划的有关情况。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是中信信诚提供的现金管理计划和短期理财计划的收益率水平以及中信信诚的信用状况。在此情况下,投资者极易形成“刚性兑付”预期。四是存在不同资产管理计划混同运作。2014年8月13日至9月23日,应当分别备案的两个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1期和2期的名义在稳健3号同时存在。中信信诚管理的其他非标专项计划也存在上述混同问题。综上所述,上述三类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模式已经构成26号文和《八条底线细则》所禁止的资金池业务。

鉴于中信信诚的资金池规模较大,运作相对复杂,为防范清理过程中的次生风险,纪律处分的执行和公布时间可以相应延后至清理工作基本完成。由于处分时间延后具有减轻处分的效果,为了避免弱化纪律处分的警示作用,应当加大对中信信诚的纪律处分力度,相应延长纪律处分时间。

五、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复核情况,我会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暂停受理中信信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暂停期限为6个月。暂停期满,中信信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和我会提交整改报告,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和我会验收合格后,再予恢复受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

6月初上海《泛金融同业跨平台合作及投行业务实战训练营》


-------------------------------

培训 | 交易所、银行间资产证券化全体系实战培训班(杭州站)

一、内容大纲


       5月28日内容:

第一讲  企业资产证券化和REITS法律实践及案例介绍 讲师A

第二讲  交易所ABS规则与实践 讲师D

5月29日内容:

第三讲 银行信贷资产私募ABS特色及操作流程 

        中小银行资产证券化操作实务与创新  讲师B

第四讲 银行间信贷资产证券化评级要素及不良资产证券化思路  讲师C


①  报名联系
刘老师 手机号&微信 18501753685;
杨老师 手机号&微信 15216899716


点击以下“阅读原文”获取监管君组织的资产证券化培训详细资料和报名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