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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信托部主任:中信登正式运行最迫切 信托计划持股IPO退出难题正在协调中

2017-03-15 常淼 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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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当前最迫切的事情是推动信托登记公司正式运行。

信托转型要回归信托主业,不要成为银行的影子。

信托公司增资只要符合法合规都是欢迎的。

信托计划持股IPO退出难题:监管在积极协调中。

任何金融产品都有打破刚兑的需要,但不应追求打破而打破。


截至2016年底,信托资产规模达20.22万亿,规模大的同时责任也很大,怎么把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是作为监管部门非常关注的。


——全国人大代表、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


信托转型方向“不要成为银行的影子”


邓智毅表示,当前最迫切的事情是推动信托登记公司正式运行。

去年经过多方努力,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中信登,这是信托业非常重要的基础设施。

产品登记、发行、流转,以及行业监控都可以依托这个公司进行,所以我们现在正组织力量,推动平台尽快上线运行。


资管行业快速发展大背景下,信托业基本以“一个季度一万亿”的规模快速发展。发展速度当然重要,但速度背后的可持续性更值得关注。

信托业的转型发展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1.回归信托主业,明确战略方向。

  • 信托公司要专注于、专业于、专长于信托,不要将信托公司做成投资公司,不要将信托业务做成影子银行,不要成为银行的影子。

  • 信托公司要将转变发展方式作为首要战略择,更加注重发展质量,提升经济效益,摒弃“速度情结”和“规模意识”,特别不要以做通道、加链条等“脱实向虚”的方式来实现快速增长。

  • 要承担社会责任。

2.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创新驱动,深耕八大业务。

3.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升发展质效。

4.健全市场机制,提高风控水平。


鼓励信托公司积极介入资本市场


对于信托业增资,邓智毅表示,增资有利于增强信托公司资本实力,只要合法合规,都是欢迎的。

自营与主营业务是两条线,“桥归桥路归路”,自营资本金的增厚与主营业务开展之间的冲突不是那么尖锐。

信托公司上市涉及到多个部门,银监、证监、交易所等,除银监“准出”外,还需要证监的“准入”,因此全流程走完需要各方共同配合,共同支持。

我们鼓励信托公司积极介入资本市场,第一有利于建立动态的资本金补偿机制;第二有利于促进信托公司改善公司治理;第三有利于丰富资本市场投资主体标的。


信托计划持股IPO退出难题:积极协调中


信托参与私募股权投资一直面临IPO退出难题,近期多家三板挂牌企业均面临信托持股反馈。

对此邓智毅表示,产业政策需要信托业来支持科创企业发展,在科创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信托持股需要退出。但过去信托计划持股一直面临着退出难题。

最近信托公司也进行了一些尝试。一方面利用信托天然投贷联动优势以自有资金介入;同时部分公司通过成立专业子公司,将投资主体合法化。

而监管层也在积极调研,尽快出台一个有关信托子公司的管理办法,使其规范化,阳光化;同时我们也在积极协调证监部门,希望尽快能把窗口打开。


邓智毅同时表示,监管部门将发挥监管导向作用,引导信托公司利用自身优势,积极拓展资本市场一、二级市场业务;通过直接融资的形式将资本与项目结合,有助于降低企业负债率,有助于推动科技创新企业发展,而“高风险、高回报”特征有助于金融机构自身盈利。


不应追求打破刚兑而打破


邓智毅表示,金融是跟风险打交道,不能保证绝对安全。

新的信托公司“八大业务”分类中,有股权、债券、标品信托等,因此各类产品要明确标识,并对投资者讲明风险,把话说在前面利于理清信托责任,这一点非常关键。

中长期看,任何金融产品都有打破刚性兑付的需要,这与监管部门提倡的“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理念相符合。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前必须防止一个倾向,即为了“打破而打破”。现阶段金融消费者还处于弱势地位,认知上可能存在偏差,如果信托公司愿意承担责任,也不能说不行。

如果出现纠纷,尤其是对合同理解偏差产生的误解,若信托公司、投资者双方能够达成妥协,我们乐见其成。

随着条件渐渐成熟,如合同越来越规范、投资者教育逐步到位,将来一定是依靠市场的力量去打破刚性兑付,现阶段没有必要为了“打破而打破”。


对伞形信托需更审慎


邓智毅强调,信托公司在拓展二级市场业务时,偏债型信托相对规范,偏股型信托相对复杂,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尽量少走弯路,如2015年的“伞形信托”。

在他看来,证券市场配资业务大致可以分成三层,处于最核心的是“两融”,这是最规范的配资渠道。处于第二层的是分属银监会管辖的信托公司、证监会管辖的证券、基金、期货相关公司。

其中第二层的配资渠道虽没有“两融”正统,但仍处于有效监管之中。P2P配资、民间配资处于最外围,几近失控。针对不同情况需分类施策,对最外围配资要严厉打击、对第二层则主要进行规范和引导。

邓智毅认为,单一结构化信托问题不大,但伞形信托需更加审慎。这主要是因为,如果任由伞形信托无序发展,易产生以下问题:

1.伞形信托易具高杠杆性,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整个市场的杠杆水平;

2.伞形信托易具脆弱性,一旦市场踩踏,很容易陷入“深不见底”的跌落;

3.伞形信托易具隐蔽性,通过分仓系统形成“伞中有伞、伞外有伞”的乱象。

邓智毅认为,伞形信托要遵循监管部门的政策和规矩,规范地参与资本市场。

目前,银监会与证监会形成了较好的监管协调机制,每个月向证监会提供相关信托数据。一旦证监会发现违规线索,银监会马上进行现场检查、窗口指导。

作为监管部门,我们更多是进行政策顶层设计,发挥监管导向作用。


附:八大信托业务介绍


在2016年12月26日的中国信托业年会上,杨家才就信托公司业务分类和商业模式做了主旨讲话。他明确提出了信托“八项业务”,要求信托公司根据各自的战略规划、资源禀赋和目标定位,探索差异化、专业化的发展路径。

目前信托风险分两种:

1.资金来源的销售风险,主要是合同人员的操作风险;

2.资金运用端的风险。

而本次的信托业务分类是从运用端入手,兼顾资金来源,追溯资金和财产的流向,以及运用风险。以此统一会计核算体系、统一信托术语、建立统一的八大业务分类,统一核算。

八大信托业务主要包括了债权信托、股权信托、标品信托、同业信托、财产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公益信托/慈善信托和事务信托


债权信托


主要是指依据信托计划,把资金借给别人用,约定了期限和收益,到期连本金带收益一起收回的信托,这也是最为常见的融资类信托。而为了控制风险,就要求从项目选择开始做好尽职调查、项目评审、风险评估、投后管理,一系列风控措施要跟上去。有与会人士透露,从监管释放的意思来看,未来对这类业务将主要监管损失准备、净资本比例等,即风险监管工具将主要针对风险进行具体细致的监督和管理。


股权信托


是指投资非上市的各类企业法人和经济主体,但不同于二级市场上的股票交易, 所谓“享有股权,也享有相应权益”。股权信托的盈利来源是股权的增值,可以是股权增值的分成,也可以是股权分红,这一类业务的风险,主要是公司的成长性风险。监管将重点侧重名股实债、假股真债、期限错配等问题。


标品信托


是指标准化产品,比如上市公司的股权或股票,可分割,市场随时可变卖,在公开市场流通的有价证券,比如国债、期货、股票和金融衍生产品等,包括单一标品、复合标品、单层标品与多层标品, 其中多层标品是指结构化产品。监管层建议信托公司内部可以建立标品信托部,标品信托产品要进行设计,投资组合要说清楚。针对标品信托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因此监管重点是销售过程中信托公司的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需要做好;二是单一标品的集中度,比如单只股票、衍生产品的投资份额要有约束。


同业信托


就是资金来源和运用都在同业里,主要包括通道、过桥、出表等。从监管层透露的思路是,未来保障基金费率可以适时调整,使其成为调解各类业务结构的重要工具。以后通道业务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同业业务品种。另外,同业非标产品,包括拆借、短融、理财、资管计划等,都可以归为此类业务。此类业务主要面临流动性风险,管控重点是交易对手的流动性状况、资本等。


财产信托


主要指以财产或财产权作为信托财产的业务,最初叫用益信托。委托人将非资金形态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帮助委托人去管理和运用、处分,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这类业务是信托的本源业务,其风险主要是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相对较小。


资产证券化信托


目前信托公司在这类业务中扮演了多重角色,既是产品设计者,又是发行者,以 SPV 的名义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同时自己也可以是购买者,或作为资产管理人把委托人的财产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与会人士透露,监管部门正在考虑继续扩大资产证券化试点。


公益信托


比慈善信托的范围大一些,但慈善信托法律体系较为完备。公益信托资金的使用, 具有定向性、指令性的特色。这块业务的风险主要是资金的挪用和占用。


事务信托


是指所有事务性代理业务,包括融资解决方案、财务顾问、代理应收应付款项、代理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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