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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应如何向上穿透识别私募基金委托人?

2017-05-09 田星 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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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申明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未经作者同意,谢绝转载。


作者简介:田星,男,厦大金融硕士。11年-14年,在广发银行武汉分行从事客户经理、风险审查岗位;14年至今,就职于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担任风控高级主管。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投资基金。根据证监会下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2014】105号)的定义,广义的私募资金包括五大类,券商、公募、期货及其对应子公司(以下简称“证基期子”)发行的各类资管计划、商业银行发行的私人理财产品、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保险公司发行的保险投资计划、以及私募机构发行的私募产品(包括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本文所讨论的私募基金仅限于最后一类,即私募机构发行的私募产品,包括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

《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相关规定,信托公司开展通道业务,应在合同中明确自身的事务管理责任。实操中,即使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事务管理责任,作为通道的信托公司仍面临很多风险,比如向上穿透的识别风险、资金运用的合规风险、后续管理的操作风险等。针对向上穿透的识别风险,监管是希望信托公司穿透识别风险承担主体,防止风险蔓延。《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对此问题也有所提及,该文规定信托公司应按照穿透原则提高复杂信托产品的透明度,但也只提到向上识别合格投资者身份的问题,并未涉及其他事项。

本文将重点讨论信托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的通道,应如何向上穿透识别及风控要点。

第一,信托公司需识别私募基金是否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因为105号文对合规投资者的定义,比《信托公司集合资金管理办法》更严。如果私募基金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话,其实际委托人是符合105号文的规定,也符合集合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私募基金没有进行备案,实际委托人是否是合格投资者,无从而知。只能由私募机构自我证明。对于信托公司而言,穿透识别合格投资者的难度很大。所以,建议信托公司禁止接收未备案的私募基金作为委托人。

第二,信托公司需识别自己担任哪类私募基金的何种通道。

序号

常见交易结构的介绍

按私募基金属性划分

按信托投向划分

1

单一私募基金认购单一信托,投资于二级市场的证券、公募基金份额、新股申购和流动性高的银行理财产品等。

投资属性

标准化产品

2

单一私募基金认购单一信托,投资于一级市场的PE、一级半市场的定增、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等。

投资属性

非标类产品

3

单一私募基金认购单一信托,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投资债权或股权收益权的买入返售等。

融资属性

非标类产品

4

单一私募基金认购集合信托计划的优先级份额,为劣后级配资,投资于二级市场的证券、公募基金份额、新股申购、流动性高的银行理财产品等,在信托计划层面,设有预警线和平仓线。

融资属性

标准化产品

5

单一私募基金认购集合信托计划的优先级份额,为劣后级配资,投资于一级市场的PE、一级半市场的定增、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等。

融资属性

非标类产品

从私募基金的属性来说,分为两大类:投资属性(包括结构1、2)和融资属性(包括结构3、4、5)。两类项下的私募基金所面临的风险是不一样,投资属性私募基金是不存在刚性兑付的问题,融资属性的则存在刚性兑付的问题,那么作为融资属性私募基金的通道,信托公司是存在兑付风险。

融资属性私募基金因具体交易结构不一样,其兑付风险的大小也不一样。结构3和结构5都是投向非标类产品,有固定投资期限、变现能力差,也不能及时止损,无法有效保障优先级委托人的资金安全。结构4是投向标准化产品,流动性强,设有平仓质止损线,可以有效及时地保障优先级委托人的资金安全。

综上,信托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的通道,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

  • 投资属性私募基金的通道(如结构1、2)

  • 融资属性私募基金的标准通道(如结构4)

  • 融资属性私募基金的非标通道(如结构3、5)

此三类通道项下,信托公司面临的风险程度依次递增。从长远眼光来看,信托公司应主动压缩作为融资属性私募基金的非标通道的业务规模。

第三,若作为融资属性私募基金的通道,信托公司需进一步穿透识别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力。

私募机构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产品(有限合伙或契约型基金),作为单一委托人,通过信托开展融资业务,假如信托存续期3年,在第二年里,私募产品的基金管理人因经营不善就倒闭,将会导致私募产品的真实委托人直接找信托公司解决项目后续管理问题和兑付问题。考虑到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信托公司也不得不直接面对众多委托人,亲自解决产品兑付问题。所以,若作为融资属性私募基金的通道,信托公司应穿透识别私募机构是否有持续经营的能力和接受原状返还或无限延期条款的能力。

建议信托公司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防范上述情况发生:

一是事前做好准入把关。严格筛选合作对象,原则上,只与两类私募机构合作,一类是股东实力强的私募机构,包括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地方产业基金参股的,以及上市公司或知名企业控股的;另一类是自身实力强的私募机构,包括成立时间长、管理资产规模靠前且品牌知名度高的私募机构。

二是事中实时监测。作为委托人的私募基金都是对外募集来的资金,有的私募机构在私募产品的推荐材料上会印刷信托公司的名字,让投资者以为是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迷惑信托公司的老客户。作为通道的信托公司,应时时关注网络舆情信息,一经发现此类李鬼现象,需立即发函叫停,同时在官网发布公告以明视听,保护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另外,信托公司应建立私募机构黑名单制,定期更新。

三是事后跟踪回访。对于已有存续项目的私募机构,信托公司应不定期通过实地或互联网查询,核实其是否持续经营,产品的发行、管理和兑付是否有负面新闻。对于经营情况恶化的私募机构,应提前结束通道信托产品或转让出去,以免后续涉及兑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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