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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仲裁:知识产权争议的新选择

2014-04-11 金杜说法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瞿淼


2014年4月8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正式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自贸区规则”)。该规则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和仲裁实践基础上进行了多处大胆尝试和革新,是一部具有重要创新意义的仲裁规则。该规则将于5月1日生效。本文着重探讨该规则对知识产权类争议的影响。


自贸区规则的创新点包括:(一)临时措施制度的规定;(二)仲裁员开放名册的规定;(三)案件合并审理的规定;(四)案外人加入仲裁的规定(包括仲裁协议其它方或甚至非仲裁协议方);(五)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六)关于调解既可由仲裁庭主持也可由独立的调解员主持的规定;(七)对友好仲裁制度的引入;(八)小额争议程序的引入。与知识产权争议最为相关的创新制度设计体现在上述第(一)、(五)及(八)。详述如下:


一、关于临时措施制度的创新和突破

众所周知,临时措施是知识产权诉讼中一种重要的救济方式。临时措施中的证据保全措施对于大量具有隐蔽性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举证具有决定性作用。临时禁令的对于避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损失扩大等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自贸区规则辟专章(第三章,第18条至24条)对临时措施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在仲裁程序中(无论仲裁中还是仲裁前),当事人均可直接或通过仲裁委向临时措施执行地的法院提出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临时禁令等临时措施的申请。


重要突破:


1、仲裁庭将有权就部分临时措施做出决定


自贸区规则首次明确规定,如执行地国法律允许,仲裁庭(或紧急仲裁庭)将有权就临时措施问题作出决定。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尚不允许除法院之外的其他机构针对临时措施做出决定,但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却赋予了仲裁庭此项权利。对于在该等地区执行的临时措施申请,仲裁庭将有权作出是否准许该申请的决定,并继而在该等国家得到执行。


2、临时措施种类的多样化


临时措施的种类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外,还增加了行为保全(临时禁令),以及“法律所规定的其它措施”。

3、建立紧急仲裁庭制度以保障时效性


为配合临时措施的紧急性,自贸区规则还首次建立了紧急仲裁庭制度,规定了紧急仲裁庭的产生和作出决定的时限。在仲裁机构同意且款项付清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在23天内获得紧急仲裁庭关于临时措施的决定。


4、既可仲裁前提出也可仲裁中提出


自贸区规则第十九条及二十条还分别明确规定了临时措施的提出既可以在申请仲裁前,也可以在申请仲裁之后。


应用提示:


1、对当事人意欲在我国境内采取临时措施的情形,自贸区规定并未提供太大突破。即由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仲裁庭无权针对中国境内采取的临时措施作出决定,仲裁机构仅能协助转递当事人的申请。


2、如果临时措施的执行是在中国境外、且该地区法律允许仲裁庭就临时措施作出决定,则当事人可在此次自贸区规则下大获受益。这特别解决了国内企业在处理境外纠纷的过程中常常面临的境外法律程序太陌生、太贵、太漫长的老大难问题。使得仲裁当事人能够更为充分地利用各国法律提供的救济,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3、该等制度对于保密协议、许可协议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证据制度的突破和创新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举证难、举证责任重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而事实调查往往就是当事人证据的比拼。在中国民事诉讼的现行规定下,证据规则的应用相对较为宽松,通过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实现证据的揭示和发现较为困难。自贸区规则关于证据的规定见于第三十五条、四十四—四十七条,构建了仲裁程序中的基本证据制度。


重要突破:

1、仲裁庭对于事实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等更具自主性


规则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仲裁庭可以发布程序指令、发出问题清单、举行庭前会议、召开预备庭、制作审理范围书等,也可就证据材料的交换、核对等作出安排。从而使得仲裁庭对于证据相关的程序问题有较大的自主权。此外第四十五条还规定了仲裁庭的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的权利。


2、当事人对于证据规则的适用更具灵活性


规则第四十四条特别规定了“当事人对证据事项或证据规则由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的除外”。从而肯定了当事人在证据及证据规则方面的自治原则,赋予了当事人更大的灵活性。


应用提示:

1、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是境外主体的情形,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双方均熟悉和了解的证据规则和事项,从而保证仲裁程序虽在中国进行,但却能以当事人更熟悉和接受的方式进行。


2、双方当事人还可以根据自己个案的特殊情况,做出双方都能接受的灵活约定,保证案件能够以最大的透明度和灵活度进行审理,从而更有可能产生双方均认可的公正裁决。


三、小额争议程序

在普通仲裁程序以及简易仲裁程序之外,自贸区规则还创新性地进一步规定了小额争议程序,见于规则的第九章。


重要突破:


1、标的额:小额争议的界定为人民币10万元,进一步低于一般仲裁程序中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币50万元的标准。


2、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组成,通常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约定。


3、快速:案件通常在仲裁庭组庭之日起45日内快速裁决。答辩期限、开庭通知时间也分别压缩为10日和7日。


4、经济:小额争议案件目前仲裁费成本仅人民币1350元,可谓相当的经济和节约。


应用提示:

1、小额争议程序的设立本意是以低成本、高效和灵活的方式解决那些争议标的不太巨大的争议。但是这一制度却有可能为知识产权类的争议提供一个高效快捷的解决途径。因为在为数不少的知识产权类争议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并不在于直接的金钱标的额,而更重视类似禁令这样的与行为相关的救济方式。因此,该等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另一种可能的解决途径。


2、该制度对于知识产权类争议中保密协议纠纷、权属纠纷等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结语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所制定发布的自贸区规则体现了自贸区在争议解决方面与国际接轨的精神,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鉴于自贸区规则给当事人提供的广泛的自治空间,在今后的商务活动,当事人如能在合同签订阶段(尤其是仲裁协议的签订阶段)就得到专业的指导和服务,将大大提升当事人在遭遇纠纷后可能得到的保护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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