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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洪救灾期间,这些犯罪从重处罚!

2017-07-03 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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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秦友璐

注 | 本文系投稿发布,首发于公号“法治搬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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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青在线新闻,湖南全省多地洪灾严重。


灾难面前,我们总能看到一种超越生命的力量。非其义,君子不轻其生;得其所,君子不爱其死!每每为难时刻,不畏艰险、勇挑重担、挺身而出、身先士卒的先进先进事迹让我们感动。


但,也有一些犯罪分子,却可能在抗灾期间作案,对于这些犯罪分子,刑法早已准备好了“从重处罚”情节。


今天,我们对刑法抗灾期间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进行罗列,希望能起到一定的震慑犯罪作用。


生产、 销售假药罪


法释〔2014〕14 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在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 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 生产、 销售伪劣的防治、 防护产品、 物资, 或者生产、 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 劣药, 构成犯罪的, 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以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 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 销售劣药罪定罪, 依法从重处罚。”


故意伤害(杀人)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 聚众“打砸抢” , 致人伤残、 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 依法从重处罚。 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以抢劫罪定罪, 依法从重处罚。”


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条第八项规定:“(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 救灾、 救济物资的,”加重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


法释〔2013〕 8 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第七项规定:“ 自然灾害、 事故灾害、 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 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盗窃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款物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诈骗罪


法释〔2011〕 7 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三项规定:“诈骗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 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酌情从严惩处。


法发[2016]32 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诈骗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 医疗等款物的”、“以赈灾、 募捐等社会公益、 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酌情从重处罚。


抢夺罪


法释〔2013〕 25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九项:“抢夺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 事故灾害、 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 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数额较大” 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挪用特定款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款物, 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 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 疫情、 灾情、 警情, 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 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满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掩饰、 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 交通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 公用电信设施、 军事设施或者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款物的”以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掩饰、 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 交通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 公用电信设施、 军事设施或者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款物, 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以“情节严重”定罪处罚。


贪污、挪用公款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贪污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 防疫、 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挪用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特定款物,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挪用用于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从重处罚。”


法发[2012]17 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 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 防疫等特定款物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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