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关于2017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工商管〔2017〕22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7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各处室、机场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全国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工商企监字〔2016〕185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综合监管随机抽查试行办法》(沪工商管〔2016〕90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确定了《市工商局2017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见附件)。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取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企业和群众创业兴业。
(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改进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举措。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关键是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以科学有效地“管”促进更大力度地“放”。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可以提升政府监管的公正性、规范性和简约性,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举措,是减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迫切需要,也是遏制权力寻租和执法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迫切需要。
(三)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政府部门开展行政检查的主要方式。全国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凡具有行政检查职能的政府部门,对法律法规明确的检查事项,原则上都要实行随机抽查;对于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普查等检查方式的事项,也要贯彻“随机抽查”的理念。《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规定,工商部门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均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不得随意对市场主体开展检查。
(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本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建设的重要任务。《上海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规定,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由各监管部门制定抽查检查事项或任务,检查人员接收任务进行抽查、记录结果,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作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建设的牵头单位,市工商局有责任、也有条件率先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其他政府部门发挥示范作用,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提供案例支撑、实践支持。
二、健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
(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坚持随机规范抽取的工作原则,运用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统一由市工商局从全市相应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下发至各市场监管局和机场分局。
(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坚持因地制宜的工作原则,由各市场监管局和机场分局根据辖区实际,建立本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自行选择在全局范围内开展全员随机,或在若干基层所范围内开展局部随机,或在单一基层所开展所内随机,或在基层所之间开展交叉随机。
(三)扎实推行全程公开和社会监督。按照综合监管随机抽查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工商局各处室应当将本处室组织开展的随机抽查工作方案、随机确定的市场主体名单,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向社会公示。各市场监管局和机场分局应当在对该市场主体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全面、准确地将其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向社会公示。
(四)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的检查力度。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最近三年有两条及以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记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最近三年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最近三年有已经调查核实的10人以上群体性消费者投诉等违法失信情形的市场主体,如其属于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指向的对象范畴,应当全部列入该项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
(五)规范实施综合检查。对市工商局组织开展的随机抽查,各市场监管局和机场分局不得减少具体的检查事项,但可以另行增加工商行政管理或其他市场监督管理等检查事项。对市场主体开展实地检查,应当坚持行政执法、行政指导和宣传教育相结合,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六)加强检查结果的综合运用。发现市场主体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落实《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及时将检查结果推送至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等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强化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动惩戒。
三、努力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效
(一)加强组织,确保成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是政府部门检查方式的重大变化。各单位(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全力以赴抓好贯彻落实,加强对本辖区、本条线随机抽查监管的统筹协调。各市场监管局和机场分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成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检查执法力量,确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责任明确、执行有力、取得成效。
(二)加强落实,灵活调整。市工商局各处室要严格落实《市工商局2017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按照各次抽查项目对应的工作部署和检查事项,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具体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组织各市场监管局和机场分局开展检查。对未列入工作计划但实际工作需要增加的抽查项目,或已经列入工作计划但实际工作需要取消的抽查项目,市工商局各处室在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以进行动态调整,并将调整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各市场监管局和机场分局可以按照辖区实际情况,在《市工商局2017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的基础上,另行增加本辖区2017年随机抽查项目。
(三)加强整合,协同联动。各单位(部门)要更注重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加快建立完善一次出动、综合检查的工作机制。对多个检查事项涉及同一市场主体的,要尽可能予以任务整合,实施一次性、综合性检查,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有条件的市场监管局要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有效推进落实跨部门联合惩戒,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四)加强指导,及时总结。市工商局各处室要对各市场监管局和机场分局加强业务指导,促进广大干部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积极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对市场监管局和机场分局探索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市工商局各处室要及时总结并予以推广;对市场监管局和机场分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特别要对共性问题形成成熟管用的指导原则和解决办法。各市场监管局和机场分局要加大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正面宣传力度,强化信息报告与报送,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并分别于2017年6月30日、12月31日之前将本单位该项工作半年度总结、年度总结报送市工商局监管处。
各单位(部门)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更加有力有效措施,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流程和要求,确保《市工商局2017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工商局各相关处室联系。
附件:市工商局2017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2月1日
市工商局2017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
时间 | 检查项目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预估企业总体户数 | 比例 | 预估抽查企业户数 | 检查内容 | 牵头处室 | 协同处室 |
1—3月 | 著名商标使用行为检查 | 市政府规章 | 有效著名商标企业及第18批著名商标失效企业 | 1400 | 30% | 420 | 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注册事项变更后是否申请备案;是否存在擅自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字样、标识的情况。 | 商标处 | 监管处 |
1—3月 | 企业登记事项、公示信息和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工商总局清单 | 全市企业 | 145万 | 1.2% | 1.7万 | 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是否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是否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监管处商标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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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月 |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 | 工商总局清单 | 2016年被消费者投诉、举报的经营者(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及2016年被抽检的经营者 | 1.7万 | 5% | 850 | 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是否真实、全面、准确,是否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是否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是否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在其经营场所、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的商品是否短缺数量,是否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商品的计价依据,是否拒绝消费者对计量的复核要求。是否保存进货时的各种原始发票、单证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并建立台帐。 | 消保处 | 监管处合同处网监处广告处 |
4—5月 | 商标代理行为抽查 | 工商总局清单 | 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 1000 | 30% | 300 | 商标代理机构是否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代理机构是否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是否仍然接受其委托。除对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是否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 商标处 | 监管处 |
4—5月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工商总局清单 | 农副产品市场、花鸟市场、古玩市场、小商品市场 | 1030 | 20% | 206 | 是否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 网监处 | 监管处 |
4—6月 | 直销企业抽查 | 工商总局清单 | 本市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 16 | 25% | 4 | 直销企业发生重大变更是否事先经批准;是否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是否有欺骗、误导等宣传行为和欺骗、误导等推销行为;是否违规招募直销员;是否有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行为;是否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是否违反有关换货、退货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是否违反有关保证金规定。 | 直销处 | 监管处 |
6—7月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工商总局清单 | 本市经营范围中含有商品标识的印刷、制作的企业 | 1万 | 5% | 500 | 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或承接印刷不符合规定的商标标识。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是否未按照规定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提取标识样品造册存档。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废次标识未集中进行销毁,流入社会。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是否未按规定存档备查。是否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商标印制单位是否违反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 | 商标处 | 监管处 |
7—9月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工商总局清单 | 本市拍卖企业 | 300 | 50% | 150 | 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 | 合同处 | 监管处 |
7—10月 | 企业公示信息、登记事项和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工商总局清单 | 全市企业 | 145万 | 1.2% | 1.7万 | 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是否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是否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监管处商标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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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月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工商总局清单 | 全市广告发布登记的单位(含事业单位) | 400 | 80% | 320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是否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 广告处 | 监管处 |
7—10月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工商总局清单 | 全市广告企业 | 21万 | 3% | 6300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情况。 | 广告处 | 监管处 |
8—11月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年度报告和登记事项检查 | 工商总局清单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7000 | 20% | 1400 | 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 监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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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月 | 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和登记事项检查 | 工商总局清单 | 个体工商户 | 40万 | 3% | 1.2万 | 个体户年报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是否依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 监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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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月 |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报告和登记事项检查 | 工商总局清单 |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 400 | 80% | 320 | 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外国(地区)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 监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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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月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信息和登记事项检查 | 工商总局清单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1.2万 | 3% | 360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是否依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 监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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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月 | 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 工商总局清单 | 2016年被消费者投诉、举报的经营者(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及2016年被抽检的经营者 | 1.7万 | 5% | 850 | 是否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是否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并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是否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是否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是否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 | 消保处 | 监管处网监处 |
10月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检查 | 工商总局清单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企业、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 | 40 | 90% | 36 | 是否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有关管理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未申请变更注册事项;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未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或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未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就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是否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 商标处 | 监管处 |
10月 |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等违法行为的检查 | 工商总局清单 | 古玩市场场内经营户 | 1412 | 10% | 141 | 是否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网监处 | 监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