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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员谈十堰事件劳动纠纷判决:或许可以避免的悲剧!|法客帝国

2015-09-14 赵庆庆 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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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十堰中院血案判决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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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厦门赵庆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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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中院的血案过去有几天了,发生之初的舆论司空见惯,是老话题,像所有国内问题一样,如杀医,谈杀人者的暴戾、精神极端,谈被害人的弱势地位和委屈无奈,谈安检的漏洞这些问题,最终总可以简单、无奈、粗暴地上升为“体制问题”。

现在网上有人上传了该案一审法院的判决,我想从我作为一名兼职劳动仲裁员的有限实践,微观具体的谈谈看法。这些极端人格就像是危化品,在安全的环境下,他们并没有好坏之分,法院审理商事案件、劳动案件要像普通仓储和危化品仓储要做区分一样,要不同对待,否则危险品遇到催化剂会出问题,是必然的。

一、判决内容有一些武断,有点惰性审判

胡庆刚(杀人者,劳动案件的当事人)核心诉求就是要求确认与被告十堰方鼎汽车车身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其他诉求都是基于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主张的权利,诉称2013813日,经人介绍进入,期间公司拖欠工资、不签合同、不缴社保,他2014223日被迫离开。法院判决的“本院认为”很简单,就是胡庆刚证据不足。

胡庆刚提供的证据包括(1)员工请假单、(2)考勤证明、(3)易新华签字的书面材料、(4)银行账户明细、(5)被告公司的工作服。方鼎公司的质证意见是,(1)是打印件、(2)(3)没有原件,(4)商贸没有体现方鼎公司,(5)是与胡庆刚提供的工作服不同。表面上看,证据(1)(2)(3)的真实性无法核实,(4)又和方鼎公司无关,(5)工作服又不一致,当然就是证据不足,但是,对于(2)(3)复印件的判断过于武断,考勤表上是什么内容?有没有什么人的签字?上面显示了其他工人的名字吗?易新华是谁?和方鼎公司什么关系?银行卡号记录上胡庆刚所主张的工资款项是谁转账的,是个人还是其他公司,这些与方鼎公司是什么关系?

如果我是本案的裁判者,我会在庭审调查阶段就以上问题询问当事人,会有意识的把当事人的回答记录到庭审笔录中,而不是听到“打印件、复印件”这几个字后欢快地翻篇,复印件也有复印件的价值。法院在判决之外,很重要的资料就是庭审笔录,这个双方当事人都是要签字的,上面能够体现出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主动发问调查事实的另一个作用就是沟通,与当事人的沟通,一问一答中,让当事人了解法官裁判,需要什么证据,什么事实,当事人自己找差距,找可能性,找空间,这是寻求当事人理解的途径。

我们不说法院要主动发挥调查取证的功能,根据现在的民事诉讼法,法院只被动的审查举证人提供的证据,只有在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等情况下,法院才能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但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身要主动做一些分析、剖析、甚至是引导。如果法官还有极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实际上还有空间把举证责任更多的分配给被告单位一方,方法很多,就不具体说了,梁上君子都会留下痕迹,何况一个大活人在单位上班了几个月。

据网上新闻报道,胡庆刚在被告处工作了四五个月,被调到武汉方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其提供的工作服就是武汉方鼎公司的。从企业信用网看,这两家公司是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应是一个人。那么法官在对待胡庆刚提供的工作服这个证据上,又过于草率,武汉方鼎是什么公司、和十堰方鼎什么关系等,这是需要查明的事实。我也曾经有案件,当事人拿着工作服来认定劳动关系的,工作服显示的企业名称和他告的显然也是关联公司,仅商号相同,我会向当事人释明,不是简单的驳回起诉,而且当事人理解后主动撤诉,再起诉适格的被告。

想起我审理过的一个劳动仲裁案件,到我这里之前,申请请求是以单位违法调岗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相关待遇的,从资料看,上一个申请最后他们撤回申请了,到我这个案件就直接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相关待遇,但从案件资料看,没有资料显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单位也明确表示不解除合同。申请人和她的律师说在上一个案件开庭中,单位说了解除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没有异议。但遗憾的是,以上说法没有资料支持。这个案件若裁下去,我只能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请求,因为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据说申请人当时已经另外找了工作,骑虎难下。我庭上花了时间跟她解释这个法律问题,而且反复解释到她的律师当场也无奈的表示这个是她们没有考虑周全,忽略了(其实律师确实有失误),让律师当庭承认问题是防止律师背后“栽赃”我。申请人老公在旁听,我还问他听懂了没有,他说听懂了(这是争取最广大范围的认同)。

二、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没有化解矛盾,反使得矛盾升级

目前仅看到一审判决书,劳动裁决书、二审判决书的内容不得而知,但从均判胡庆刚败诉的结果来看,裁判内容和思路和一审的不会有差别。

如果说从劳动仲裁开始,仲裁员、一审法官能够多按照上面说的,多做一些,多沟通一些,胡庆刚的诉讼会一次比一次进步,有希望,至少对审判者会多一些理解,不会心中忘记了“万恶的资本家”而只剩下“黑心的法官”。

三、胡庆刚代理律师的职业作用在哪里?

据报道说,胡庆刚的代理律师收费2000元,并可按照胜诉获得的金额提成20%,这么看胡庆刚的律师不是法律援助指派的免费律师,是受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既然是收费律师,他就应当发挥专业性为当事人的权益服务,不知道他有没有挖掘上述胡庆刚证据的“可为之处”?有没有发挥自己的经验挖掘胡庆刚的陈述,构建事实?有没有在代理过程中正确的引导和梳理胡庆刚对于审判的预期?有没有为了获得代理,给当事人描绘不现实的饼?有没有为了掩盖自己代理的不专业,故意抹黑重伤法官?这些我们仅从判决内容不得而知。但就20%提成这个事情,违反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违纪行为(法客帝国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我们上个月还在谈天津爆炸中的监管缺失、救援不专业等问题时,其实我们自己在各行各业中都存在这个毛病,每个都在不同情况下扮演者加害者和被害者的角色。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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