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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超限入不入刑,你怎么看?

中国公路 路政之家 202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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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是治超的本命年,治超工作也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从2004年6月开始,交通部、公安部等8部门联合在全国范围集中开展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自2004年以来,这样的治超工作几乎每年都被强调一次。而就在去年,全国开展了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治超行动,提出对超载货车“一超四罚”。治超12年来取得了一些成效。

  然而,我们依然看到这样的局面:一方面是路政人员“超载超限危害不亚于醉酒驾驶,关爱生命,保护路桥”的感慨和社会各方“要严管,要整治”的呼声。另一方面是货运司机“不超载不赚钱”的抱怨。

  鉴于这种局面,同样也借鉴“酒驾入刑”的模式,“超限入刑”的问题再次被人们在多种场合提及并引发思考和讨论。近日,交通部部长李小鹏建议,加快研究推进将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追究有关人员刑责,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大震慑。超限入不入刑?今天我们就来探讨这一问题。


“超限入刑”的提出

  “超限入刑”的提出不是最新的观点,早在2007年9月4日《法制日报》就发表了《交通法专家呼吁:拯救公路生命急需法律手段》报道,文中就提出:专家指出治超治限在立法执法守法三方面都存在问题,刑法几个罪名无法启动,涉及损害公路的司法解释缺失。在国家内部刊物上也发表《有专家认为治超治限面临法律缺失》,党中央、国务院主要领导都作了重要批示,有关部门进行数次专题研究,其中一部分缺失已经完成了立法,但“超限入刑”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2011年12月20日,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北五省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研讨会在石家庄召开。与会代表达成共识,将建议交通运输部启动对严重超限超载行为“入罪”的研究,提请有关部门和全国人大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推动修改《刑法》有关条文,借鉴“酒驾入罪”模式,对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建议将“超限入刑”问题再次提出,并引起许多共鸣。

  2016年12月24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联组审议了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的报告并进行专题询问。在回答委员询问如何治理货车超载超限等问题时,交通部部长李小鹏建议,加快研究推进将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大震慑力,从而遏制严重违法违规超限超载的行为,提高道路交通运输水平。


"超限入刑"的难点

  一是认识之难。至今社会上一部分人仍然对“超限入刑”有不同的认识,认为“超限入刑”不利于民生。实际情况是:超限车辆没有压塌桥梁隧道时不同意定罪,超限车辆压塌桥梁隧道时都同意定罪。

  二是罪名之难。“超限入刑”是要新增加一个罪名,还是在现有罪名中进行法律适用,即是修改刑法条文,还是针对现有刑法条文进行司法解释;如果是前者,是什么罪名?是否能够涵盖所有超限犯罪。如果是后者,是解释哪一个犯罪?

  三是定罪技术标准之难。“超限入刑”中,超“限”多少定罪,是以路、桥、隧道技术标准作为定罪标准?还是以车辆技术标准作为定罪标准?

  由于上述之难,导致人、启动程序上难以操作。

超限和超载入刑的技术分析

  关于犯罪行为的本质即社会危害性问题,这从2000年交通部开始制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及后来整整12年的治超工作得以充分的体现。从交通运输公共安全方面来看,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是对公路桥梁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大量超过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致使公路严重损坏,大大地缩短了其使用年限。其二是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车辆超限超载后,使车辆的技术状况大大降低。由于长时间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车辆安全可靠性和稳定性下降,从而引发交通事故。

  鉴于超限超载运输存在着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超限和超载运输这一严重威胁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予以刑法规制应是应有之义。


超限入刑不利于民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周详表示,尽管支持超限超载入刑的根本理由是基于保障民生的正当理由——他们相信对超限超载行为动用严厉的刑罚,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有利于提前保障民众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保护路桥。但是立法是一项科学活动,应当遵循基本的法律教义学原理与社会运行的客观规律。完全受某些媒体的宣传与民众情绪主导的某项立法哪怕出于“保障民生”的动机,也可能其实际效果与我国政府倡导的切实保障民生福利的民生政治观背道而驰。

  首先,从短期来看,将超限超载等危险驾驶的行为入刑,并不能产生降低此类行为发生率的预期效果。在人们的想象中,对违法行为的惩罚越严重,遏制效果越大。但实际上这并不见得就是事实。以醉驾入刑为例,根据公安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的半个月内,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媒体据此数据,均认为将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入刑,起到了良好的降低此类行为的效果。在笔者看来,其实公安部公布的相关数据并不能证明这就是醉驾入刑的效果。例如2010年湖北省襄阳市,由于查处酒驾的力度大,相关配套措施做得比较好,因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3起,死亡1人,受伤3人,与2009年度同比分别下降62.5%、83.33%、66.67%。由此可见,醉驾行为的降低以及醉驾导致的事故率的降低与醉驾是否入刑没有多大的关系,其直接影响因素是行政执法的查处力度以及法制宣传的力度。

  其次,从长远角度看,将超限超载等危险驾驶的行为入刑,反而不如采用行政处罚手段所产生的降低此类行为效果好。法律的实施效果依赖于各种现实因素,其中最大的影响因素就是司法资源的配置问题。与刑罚手段相比,行政处罚具有及时性,交警发现一起,可当场处罚。但刑罚不仅具有滞后性,且刑事法对证据的收集、保留、证明程度、处理程序等方面比行政法的要求更为严苛。刑事案件还要经过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等复杂的诉讼程序。

  如果将超限超载行为入刑,对该类行为的法律规制的司法成本将成倍增加。如果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之后,抛开检察院、法院、监狱等司法、行刑部门额外投入的资源不论,交通警察因为要参与刑事诉讼,投入各类成本增加约3倍,交警的执法效率将会降约三分之二。执法效率严重下降,必然会影响到对超限超载现象的查处概率。被查处的概率大幅降低之后,此类违法者的侥幸心理增强,违法行为反而有可能高涨。

  另外,将超限超载行为入刑后,将会人为制造持续的犯罪人、反社会者,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一般而言,实施超限超载的人,并非有些人夸大其词所批评的那样,都是些唯利是图,追求高额利润,不顾他人死活的人。相反他们大多是处于社会底层,勉强能够依靠驾驶技术自食其力的普通就业者而已。一旦将超限超载行为上升为犯罪之后,实施该类行为的就业者就变成了反对国家、反对社会的“潜在的犯罪人”。那些已经受到刑罚惩罚的这类人,由于犯罪前科,恐怕很难从事其他正当的职业。


不能把制度和执法的弊端、责任过多地推向个人

  网易新闻发布文章说,货车超载是一个久治不愈的全国性难题。但超限超载的货车司机,并非钻到钱眼,不顾他人死活的人,相反他们大多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和下岗工人,勉强能够依靠驾驶技术自食其力。他们以身犯险的根本原因是“货车不超载就亏本”——遵守规则的人会饿死。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高昂的运输成本下,为了不亏本,运输商和汽车生产商不得不用一些歪点子,比如“大吨小标”。

  货车超载超限不单纯因为司机逐利,货车司机迫于生活压力的担子,他几乎只能选择超载。事实上,如果考虑超载所带来的货车折旧年限的减少,超负荷运转导致的经常性维修,以及司机面临的生命安全风险,货车司机或运输商通过超载所得的利润很难说有多少。

  货运车辆超载超速问题,与市场不规范、政府“雁过拔毛”有关。如果“不超载就亏本”的问题难以解决,强烈的谋生动力会迫使货车司机无视严厉的刑罚,继续普遍性超限超载,到时候司法机关可能会面临“法不责众”的困境。

  因此,基于刑法谦抑性格、效益性的考量,也应对货车超载超限入刑保持审慎,不能把制度和执法的弊端、责任过多地推向个人。有网友认为,现在的油价,路桥费太高,不超载超限根本就是入不敷出。如果真要入刑的话,岂不是逼得道路运输全面停运,市场供不应求,真这样的话,整个市场经济都会受到波折。也有网提出,支持入刑,安全第一,以人为本!

  货车普遍超载超限,是经济问题,也是民生问题。面对一种可能有危害的行为,人们的正义和激愤之情可以理解。但在社会的治理体系中,刑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之一,它并不是唯一的手段。动用刑罚,并非最好的选择。

“两超入刑”可终结以罚代管乱象

  半岛都市报刊文: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入刑,并非是多送一些人进监狱,而是以最严厉的方式提醒广大货车司机:避免超限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既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更是对自己生命的珍视。

  长期以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除了一些车主见利忘义之外,更在于有关部门“乱罚款”。这些年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之所以效果差,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监管部门以罚代管,利用罚款让司机“合法”超限超载。神圣威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成了其大肆敛财的“提款机”。

  将货车超限超限超载入刑,可以终结以罚代管乱象。其实,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最简单有效的办法,就是吊销驾照和营运执照,同时,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入刑,违法成本提高了,谁还敢以身试法?关键是,这样可以遏制有关部门“一罚了之”的执法行为,从而也铲除了以罚代管的利益土壤。

  超限入不入刑,尽管其中观点不尽相同,甚至相左,但是也正是如此,为我们思考和审视这个问题提供了“多棱镜”,不管从法理上、还是从行业实践中,不管是从民生角度,还是从治超的部门协调角度,这些观点都将成为一种参考。同时,也是希望能引起行业和法律界深入讨论,为治超工作提供某种参照。

  李小鹏说,超限超载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的、艰巨的工作,需要全国上下联动,需要多部门配合,持续发力,不断地进行治理。

(综合自《中国公路》杂志2012年第5期 文/张柱庭、周 详、葛长金、张清丰、彭道月;中国新闻网、网易新闻、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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