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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路政执法人员巡查工作规范

李星 路政之家 202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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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执法人员巡查工作规范路政执法人员巡查工作规范


       1、在巡查中应履行的职责:

       ①发现轻微的违法行为,应当场制止、给予纠正和适当处理,并对相对人予以批评教育。

       ②发现损坏路产案件,应当就地勘查、并按照案件处理程序进行查处。适用简易程序的可当场处罚和索赔;不能当场处理的,要做好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巡查结束后应及时处理或移交其他办案人员处理,不得拖延,移交工作须办理书面手续,以备核查;案情重大,社会影响大、损害路产严重等情形,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并按重大事项报备制度逐级上报。

       ③对高速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行驶。对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可以扣留车辆。

       ④多对违法设置的非公路标志,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的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取证调查,并下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

       ⑤巡查中发现公路路面有妨碍行车安全障碍物的,能清除的应当及时清除,不能清除的通知养护单位及时清除。

       ⑥对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和路政许可项目不规范的作业行为,必须现场予以纠正,对拒不服从管理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并按规定严肃查处。

       ⑦对巡查中接到的机动调度指令必须立即行动,快速处置。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预定的巡查方案,重大交通事故或紧急情况应当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⑧发现自然灾害或事故,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寻求增援和协调处理,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灾情或事故进一步扩大。发现可能发生各类灾害或事故的隐患,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整治或防护,依法保障公路及其设施完好。

       ⑨发现桥隧突发事件,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掌握初步情况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入事件发生区域,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疏导指挥安全警戒区内的车辆退出安全警戒区。同时及时向上级路政机构和管辖路段运营单位报告,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开展抢险工作。

       2、路政巡查内容

       路面情况、公路标志标线、路肩、缘石、边坡、隔离栅、排水沟、应急电话、桥涵通道、护栏、建筑控制区内状况、防撞护栏、中央分隔带、里程牌及其它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情况。

       3、路政巡查范围

       本辖区内的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

       4、路政巡查频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应坚持每天全线巡查,按照“四班三运转”或者“四班两运转”的巡查模式.24小时内对同一路段的巡查应不少于3次。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公路桥下空间、公路桥隧保护区、特殊天气或车流高峰期,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巡查次数。

       5、路政巡查装备要求

       巡查车辆(路政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皮尺或卷尺等测量工具、法律文书、印泥盒、有关票据、取证器材以及通信设备、勘查设备、锥形交通标(桶)等抢险救护装备、公路作业标志等。各项巡查装备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6、路政巡查注意事项

       ①高速公路路政巡查每班必须有2名以上路政执法人员,按规定着路政执法服装,佩带标志和执法证件。巡查过程中,路政执法人员要始终保持仪容严整,举止文明。

       ②路政巡查时,要注意路政执法人员和巡查车辆的自身安全。执行任务时应穿反光背心,在停车现场后方安全距离以外设置反光锥形交通标(桶)。路政巡查车辆遇情况临时停驶时,应停在紧急停车带内,同时注意车不熄火、座不离人、后不阻车。遇有人拦车、求助或报警时,应当在保障人员和车辆安全的前提下,提供相应帮助。

       ③执行路政巡查任务时,路政巡查车辆应当确保车辆安全行驶,全程开启示警灯,非警急情况下高速公路以60公里时速沿右侧行车道行驶;有电子显示屏的巡查车辆应开启电子显示屏,并显示“路政巡查”字样。条件具备的,巡查时应利用摄像机、行车记录仪留下必要的影像资料,定期制作光盘,作为执法资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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