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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贵州毕节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实施意见

路政之家 202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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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市委各工作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毕节军分区,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毕节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毕节市委办公室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毕节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实施意见

 

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提高执法监管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6〕12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6〕66号)、省编委办《关于毕节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批复》(黔编办发〔2017〕278号)精神,结合毕节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创新执法方式,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创新。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在既定法律框架下,与相关改革统筹协调,通过改革创新破解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体制机制问题。

2.坚持权责一致、精简高效。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政府执法权限,理顺职责关系,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效能,着力解决职责交叉、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

3.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充分发挥市县(自治县、区)两级政府就近管辖优势,加强一线执法力量,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着力解决基层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监管缺位等问题。

(三)工作目标。通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建立起权责明晰的执法监管体系,执法监管职责有效落实,执法权限明确划分;综合执法范围实现科学划分,执法主体进一步整合,执法队伍进一步减少;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执法监管方式进一步创新,执法监管效率明显提高;执法队伍能力素质显著提升,逐步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工作任务

(一)构建权责明晰的执法体系

1.厘清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权限。根据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厘清市、县(自治县、区)政府部门执法权限,明确监管执法责任,归并执法职能,整合执法资源,调整执法队伍。强化市级统筹协调和监管指导职能,配合省级部门制定行政执法活动政策标准,做好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市级执法监管的事项外,原则上行政执法职能下放到县(自治县、区),实行属地管理。强化县(自治县、区)政府行政执法职能,切实提高县(自治县、区)政府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效率。积极推进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大事权下放力度,统筹县乡的执法管理,依法赋予有条件的乡镇适当的执法权;或直接派出执法机构确保执法监管全覆盖到乡(镇)。(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2.理顺执法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关系。结合已制定的权责清单,合理划分政府职能部门与执法机构的职责。实行跨部门综合执法的,应由职能部门承担行政管理职责,不能交由执法机构行使;明确由执法机构行使的执法职责,相关职能部门不再行使。实行部门内综合执法的,科学划分行政执法与管理职能的关系,确保执法与管理相对统一、行政管理职能与行政执法有机衔接。相关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之间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的运行机制。(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二)完善科学合理的执法体制

1.积极推进市直部门综合执法

(1)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领域推进综合执法,2017年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将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毕节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更名为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毕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设立毕节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为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毕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撤销毕节市城乡规划执法支队、毕节市建设执法支队、毕节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其职责、编制和人员划入毕节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将下列执法权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有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有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有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有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

(2)推进部门内综合执法。按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监管效能原则,归并整合同一部门下属的多个执法机构,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在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劳动保障、畜牧水产等领域内,整合部门分散的行政执法职责,交由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仅有少量执法职责的,由业务主管部门直接承担,不再保留执法队伍。

一是撤销毕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支队,其职责、编制和人员划入毕节市卫生监督所,在毕节市卫生监督所加挂毕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牌子。(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是撤销毕节市地方海事局支嘎阿鲁湖分局,其职责、编制和人员划入毕节市地方海事局(毕节市航务管理处),在毕节市地方海事局(毕节市航务管理处)加挂毕节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牌子。(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是撤销毕节市医疗待遇稽查支队,其职责、编制和人员划入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是撤销毕节市畜牧执法支队,其职责、编制和人员划入毕节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毕节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加挂毕节市畜牧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牌子;撤销毕节市支嘎阿鲁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毕节市支嘎阿鲁湖渔业船舶检验站),将其执法职责划入毕节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其他职责划入毕节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编制和人员划入毕节市畜牧水产局所属事业单位。(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畜牧水产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五是撤销毕节市档案执法支队、毕节市专利行政执法支队、毕节市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大队、毕节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其职责调整由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承担;其中,毕节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编制和人员划入毕节市商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档案局、市科技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六是调整规范毕节市道路运输局(毕节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毕节市公路处(毕节市农村公路养护中心)、毕节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毕节市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毕节市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站、毕节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毕节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毕节市植保植检站(毕节市农药监督管理站)、毕节市农机安全监理所、毕节市种子管理站、毕节市土肥站、毕节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毕节市林业种苗站、毕节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毕节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所、毕节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毕节市渔业船舶检验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毕节市管理处)、毕节市饲草饲料工作站(毕节市草原监理站)、毕节市防震减灾局(毕节市地震台)的职责。以上机构不再承担具体执法事项, 其承担的执法职责调整由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下设执法机构承担。同时,毕节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毕节市渔业船舶检验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毕节市管理处)不再挂毕节市渔业船舶检验处牌子。(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工业能源委、市林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七是保留毕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毕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经济检查大队、毕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毕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分局稽查队、毕节市食品药品稽查局、毕节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毕节市宗教事务执法支队、毕节市统计执法支队、毕节市环境监察支队、毕节市农业执法支队、毕节市水政监察支队、毕节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毕节市节能减排监察支队、毕节市工业和能源行政执法支队、毕节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毕节市财政稽查分局、毕节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毕节市旅游执法支队)、毕节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毕节金海湖新区(贵州毕节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以上机构继续承担相关执法工作。

2.大力推进县(区)综合执法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6〕12号)精神,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在此基础上,将统计、科技(含防震减灾)、人防等执法权限纳入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范围;逐步将发展改革(含节能减排、价格)、民政、工业和能源(含商务、粮食、能源)、国土资源、农业(含种子、农机、农药、动物卫生、渔业)、林业(不含森林公安)、水务、文体广电旅游(含新闻出版、版权)等方面执法权限纳入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的范围。整合相关职责和机构,将县(自治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治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更名为县(自治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治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并承担法律责任。进一步清理归并县(自治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队伍,在卫生计生、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领域推进部门内综合执法。(牵头单位: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

3.积极推进乡镇执法监管全覆盖

积极推进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大事权下放力度,统筹县乡的执法管理,县(自治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派出执法机构确保执法监管全覆盖到乡镇;已开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乡镇,派出的执法机构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合署办公。(牵头单位: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自治县、各有关部门)

(三)建立高效便捷的运行机制

1.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和管理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行政执法监管工作,积极探索推进行政执法监管“聚通用”云平台建设,打破“信息孤岛”,前移执法监管端口,促进执法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提高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效率和水平。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诚信约束机制,按要求将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用监督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落实好随机抽查制度,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执法监管相关活动。动员社会公众参与执法活动,探索公众参与执法监管有效方式,发挥公众在执法监管中的作用,推进行政执法机构与社会管理其他主体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2.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协作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妨碍行政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检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情况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严格依法履职,及时受理、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案件。加大行政执法机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直各有关部门)

3.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推动建立健全法律监督、行政监察和社会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协调指导行政执法监督的作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体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公开执法机构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救济方式和监督途径,畅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渠道,增加执法透明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实行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惩执法腐败现象。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监督力量。(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4.完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统一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制发的财政票据,收费和罚没收入须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5.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队伍的设置,妥善解决执法机构撤并、整合及职责调整等机构编制管理问题。改革中所需人员编制,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在涉及改革的相关领域和部门内调剂解决。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管理制度,明确执法人员录用标准,坚持“凡进必考”,实行实名制管理。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针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执法队伍和执法岗位制订实施培训计划,加强法律法规、法制业务知识及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努力形成精干、高效、专业、文明的行政执法力量。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人员,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推进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流程。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理念,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将执法与便民服务有机结合,不断提升执法和服务水平,妥善处理执法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做到依法执法、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好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市级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召集人,有关分管副市长为副召集人,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重大事项,处理重大问题,作出决策部署。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编委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县(自治县、区)要比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圆满完成。

(二)明确责任分工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筹推进。机构编制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协调做好改革方案拟订、审核报批、组织实施以及相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相关方案合法性审查,负责有关处罚权等的报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监督以及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培训教育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管理的专业化程度,做好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调整中人员划转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全面落实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按省制定的标准,研究提出全市综合行政执法车辆保障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各涉及改革的相关执法机构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实施改革相关工作。

(三)扎实有效推进

各县(自治县、区)要研究制定本县(自治县、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方案,于2017年10月底前报市编委办审定后组织实施,2017年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确保2020年改革工作全面完成,力争2019年提前完成。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仍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四)严肃工作纪律

各县(自治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经工作纪律。严禁在改革过程中超编或违反相关规定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突击岗位聘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配合改革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手段干预下级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改革涉及部门要认真做好人、财、物划转以及文档案卷资料交接工作,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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