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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方案 (方案三:现行体制下分级综合)

路政之家 202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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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方案

(方案三:现行体制下分级综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推进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委厅字〔2016〕66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行政执法机构改革的通知》(黔委厅字〔2016〕67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制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建议方案如下:

一、 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推进执法主体整合,减少执法层级,优化执法力量,创新执法方式,建立完善权责统一,精简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改革目标

结合我省实际,在现有管理体制的基础上,通过整合各层级行政执法主体,实现各层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进一步理顺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稳步推进综合执法改革。

二、 改革范围

(一)省交通运输厅直属单位纳入改革范围: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省道路运输局省地方海事(航务管理、通航管理)局、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等涉及行政执法的单位和部门。

(二)地方纳入改革范围:未开展改革试点的市(州)、县(区、市)两级交通运输部门及所属执法单位及部门。

三、主要任务

(一)职能调整

1.省级层面。将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含下设机构)、省公路局(含下设机构)、省海事(航务、通航)局(含下设机构)、省道路运输局、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承担的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决策上划省交通运输厅整合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含下设机构)、省公路局(含下设机构)、省海事(航务、通航)局(含下设机构)、省道路运输局、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调整由新组建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2.市(州)、县(区、市)层面。分级整合市(州)县(区、市)两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机构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调整由分级组建的地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二)机构设置

1.省级层面

(1)组建综合执法机构。组建“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为副厅级行政机构,隶属省交通运输厅管理。将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划入“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内设正处级机构13个:行政(党委)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路政执法处、运政执法处、海事执法处、质监执法处、执法督察处、计划处、财务审计处、组织人事处、科技信息处、执法保障处、宣传教育处。领导职数7名:党委书记、局长各1名,副厅级;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正处级;内设机构处级领导职数28名。

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下设“贵州省交通运输厅XXX市(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支队)”和“贵州省交通运输厅XXX县(区、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分局(大队)”,规格分别为正处级和正科级,由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管理,具体承担高速公路、国省干线路政执法工作。

(2)省交通运输厅增设内设机构。省交通运输厅增设运输处,负责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通航论证等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决策等职能,规格为正处级

2.市(州)、县(区、市)层面

设立“XXX市(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支队)和“XXX县(区、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大队)”,具体承担辖区内运政、农村公路路政、地方海事、航道等执法任务

(三)编制及人员安置

1.核增行政编制。并相应核销财政补助事业编制,以弥补行政职能增加后编制不足。

2.人员安置。省交通运输厅直属单位、市(州)县(区、市)两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机构人员,涉及行政执法岗位调整的,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方式划转新的执法机构。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单位要统筹安排,强化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稳妥推进并取得实效。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等部门制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涉及的人员转岗、考录、社保衔接等问题的具体出台实施意见。

(二)强化政策支撑。科学合理核定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行政编制。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所涉及的人员,保证原有职级、工资、社保等待遇,根据岗位设置妥善安排。

(三)强化经费保障。省交通运输执法监督局行政经费、办公经费等费用由省财政按照有关供给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地方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参照省一级执法监督局模式,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方案利弊分析

优点:一是管理体制不便,利益格局未打破,便于推动。二是维持现行体制,减少了法规规章修订工作量。三是总体维持现行执法体制,在原有管理体制内进行综合调整,有利于队伍稳定。

缺点:一是虽然进行了职责区分,但在市县级仍存在两个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工作中容易造成管理对象混淆;二是行政执法改革未一步到位,还需要进行二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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