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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一条【回避的适用范围和决定权限】

2018-01-03 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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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一条【回避的适用范围和决定权限】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条文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对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人民警察是否回避问题作出规定。人民警察法第45条对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应当回避的情形及决定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条在吸收人民警察法第45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警察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决定机关。


  本条共分两款。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回避适用范围的规定。本条所称回避,是指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因与所办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而退出或者不参加该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制度。建立回避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警察能够客观、公正地查处治安案件,防止人民警察因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徇私舞弊,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根据本条规定,回避可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自行回避,是指人民警察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具有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主动向所在公安机关或者有权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不参加或者退出相关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自行回避是人民警察的法定义务,凡明知自己具有回避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回避,是指人民警察应当回避而没有自行回避或者不认为自己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没有回避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申请回避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权利,为确保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这一法定权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无论是人民警察自行申请回避,还是当事人申请回避,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是,都应当说明理由。对于口头申请回避,无论是人民警察自行申请回避还是当事人申请回避的,都应当记录在案。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三种应当回避的情形:①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办案人民警察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当事人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被侵害人。②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办案人民警察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这是指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办案人民警察虽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但是本案的处理结果直接涉及该负责人、人民警察或者其近亲属的利益。③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人民警察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是指人民警察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被侵害人的亲戚、朋友、同学、战友、同乡或者与上述治安案件的当事人存在个人恩怨或者其他利害冲突等情况。有上述关系,并不一定要回避,只有在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况下才应当回避。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人民警察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决定权限的规定。按照本款规定,回避决定权限分为两种:①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人民警察所属的公安机关,是指该办案人民警察所在的公安机关,包括公安派出所、县级、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不包括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②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这里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公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也即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鉴于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因此,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有权决定本公安机关其他负责人及人民警察的回避,但是,他本人的回避,不能由其本人决定。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对下一级公安机关具有监督职能,公安机关行政首长的回避,应当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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