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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将瘫痪母亲抬进邻居家被砍伤 ,他人算正当防卫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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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法眼观察 

作者 | 余建华、王先富、杨琛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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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台州发生了一起有违伦理道德,受害人将自己重病瘫痪的母亲作为要挟工具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浙江省天台县法院一审判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均认为,被告人郑爱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即被告人无罪。


案发经过:受害人将重病母亲作为要挟工具


受害人杨文武、郑玲娟夫妇欲在被告人郑爱娟家房前的自己菜地上建房,因未获有关部门审批,认为系被告人阻止所致。2016年9月5日上午,杨文武夫妇将其患严重疾病,处于植物人状态的母亲郑琴妹拉至天台县南屏乡上杨村,欲将郑琴妹背进被告人郑爱娟家中,以此要挟郑爱娟同意其建房,被告人郑爱娟见状即关门予以制止但未成,杨文武等人将郑琴妹丢在郑爱娟灶间后,即离开现场。郑爱娟报警后将郑琴妹搬至屋外。


当杨文武、郑玲娟得知其母亲被移至屋外后,又赶至被告人家门口,欲再次将其母亲搬进被告人家。被告人郑爱娟持菜刀守在门口阻止对方入内,双方引发肢体冲突,随后,被告人持刀砍伤郑玲娟、杨文武。被告人郑爱娟头部、四肢等体表亦受伤。


经鉴定,郑玲娟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杨文武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当天,郑爱娟被公安局行政拘留15 日。杨文武因非法侵入住宅、损毁财物、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7日。被害人郑玲娟伤后住院13天,医嘱休息60天。经审查共计经济损失25684.26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天台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郑爱娟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玲娟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亦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判决:被告人郑要娟不负刑事责任;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玲娟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天台县人民检案院提出抗诉,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台州中院依法改判。认为,双方系因建房问题发生纠纷,被害人方的行为虽然侵犯了被告人郑爱娟的住宅安宁,具有明显过错,但这种侵害不具有紧迫性、现实性和危险性,因此,被害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前提中的不法侵害,被告人持刀砍击被害人的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郑玲娟上诉请求判令被告人郑爱娟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被告人郑爱娟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害人一方将植物人丢进被告人家中,属于不法行为,被告人防卫时,对方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且本案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请求维持原判。


台州中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郑爱娟为了使自已合法的住宅安宁权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持刀砍击郑玲娟、杨文武的行为,对二人造成损害后果,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给 二不法侵告 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亦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故裁定::驳回天台县人民检索院的抗诉和上诉人郑玲媚的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1月30日,记者在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后,采访了本案的审判长、台州中院刑二庭副庭长朱坚和该审判合议庭的员都法官朱康华。


"郑玲娟、杨文武为解决建房纠纷,将自己重病瘫痪的母亲作为要挟工具,该行为既有违伦理道德更是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理应受到谴责”。作为台州中院首批进入员都法官序列的朱康华快人快语。


关于被書人郑玲娟、杨文武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中的不法侵害? 主审法官朱坚作了详细解读。


首先,郑玲娟、杨文武为了达到违规建房的目的,欲将其重病植物人状态的母亲郑琴妹放置在被告人郑爱娟家中并以此要扶郑爱娟同惠其建房,郑爱娟岁采取关门等方式阻止但未果,最终郑玲娟、杨文武等人强行将郑琴妹搬入其家厨房后弃之不管离开,郑玲娟将重病母亲弃于他人屋内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他人住宅的安宁,其行为的不法性明显;此后,郑爱娟将郑琴妹拉出放置子村道上系其自大救济行为,其处置并无不当。


其次,被害人郑玲娟、杨文武再次返回被告人郑爱娟家仍是为了要将其母亲郑琴妹搬入郑爱娟屋内进行以进行要挟的目的明显,且两人已经实施了强行进入郑爱娟住宅的行为,对被告人郑爱娟而言,其在第一次阻止未果的情形下,有理由相信,若此次的结果将再次发生。故被言人郑玲娟、杨文武此时所实施的行为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危害性,属于关于正当防卫所规定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再次 ,被告人郑爱娟在本案发生的过程中始终然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采取的阻止措施而是随着事态的发展从缓和到强烈,无论是开始的关上家门还是此后的持刀反击,其主观上均是为了阻止郑琴妹被搬入其家中,其防卫意图显见。


最后,被告人郑爱娟持刀砍击被害人郑玲娟、杨文武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害的后果,且该后果与二被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春程度比较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综上,被告人郑爱娟在被害人郑玲娟、杨文武再次返回其住处并强行闯入后持刀砍击二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起因、意图、对象、时间和限度的五个条件,该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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