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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研究》2022年第2期目录与摘要


《地方立法研究》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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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共同富裕






1

共同富裕导向下税法收入分配规制


作者:何锦前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摘要】当社会对税法规制收入分配的要求不断提高,收入分配规制在税法功能体系中如何定位就成了关键。从历史视角看,税法收入分配规制功能从弱走强是大势所趋,在共同富裕目标导向下,强化该功能是规律所定、社会所需。在税法三元结构功能体系下,税法收入分配规制功能与财政汲取功能、资源配置功能既有矛盾之处,也有互补空间。因此,应统筹兼顾三项功能之关系,在此基础上妥适确立税法收入分配功能在税法功能谱系中的定位,在内在机理和制度设计等方面注重各项功能之间协调融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通过功能之间的配合最大限度地促进分配公平,实现共同富裕。
【关键词】共同富裕  收入分配  财政汲取  资源配置  税法功能


2

税法分配论:一种理解税法的新理论


作者:郭昌盛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编辑、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税法宏观调控说和公共财产法理论的局限性逐渐显现,对于税收法治实践的解释与回应有所不足。税法分配论作为一种理解税法的新理论适时提出。经济学视角的税收分配功能和法学视角的税法分配法性质是税法分配论的理论基础,税法体系及其主体结构是税法分配论的制度基础。税法分配论涉及税法全部领域和所有运行环节的各类分配关系,包括中央与地方税权分配、国家与国民收入分配、国民之间税负公平分配、国家之间税收利益分配、国内税收利益区域分配等五大面向。税法分配论的提出有利于丰富税法理论,也可以为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宏观调控 公共财产法  税法分配论  共同富裕


3

税收二元目的视角下国家课税限制规则的分与合


作者:王婷婷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中国财税法治研究院研究员,重庆市国际税收研究会研究员)【摘要】税收是促进共同富裕、实现分配正义的重要措施。然而,从征税权的权源来审视,基于公益目的的征税权并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纳税人基本权利保障和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对课税权力进行必要限制,对不合法、不公平的税制予以纠正。考虑到收入性税收与规制性税收的课税目的、课税原则和功能效果存在差异,对其限制需要区别对待。就收入性税收而言,比例原则的限制具有“弱化”效应,应将纳税人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作为国家课税权力不容侵犯的禁区;就规制性税收而言,其本质上是纳税人平等权的例外,应适用“四阶”比例原则予以限制,审查税收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做到过度即禁止。考虑到收入性税收与规制性税收的交叉融合,需要在整体秩序视角下基于宪法体系正义予以统筹,确保税收公益目的的实现、维护纳税人整体税负的均衡和促进纳税人基本权利的“一体”保障。
【关键词】课税限制  收入性税收  规制性税收  比例原则  体系正义


4

“应征尽征”与税收征管法的分配意涵


作者:董学智(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摘要】“应征尽征”是近年来在税收征管中被频繁提及的语词。作为一种税收治理目标,其指向征管效果,同时亦深度嵌入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及国家治理模式之中。“应征尽征”的提出揭示了应注重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中的分配意涵,可从征管能力、纳税人遵从度、征管努力三重维度予以具体解构和考察。我国过去征管法律体系演进的制度逻辑主要是对征管能力的规范和强化,而对征管努力的管控,会受到税收竞争和任务型治税模式的影响。在治理语境和法治框架下反思“应征尽征”何以可能,即是思考如何缓释税法分配功能实现的窒碍和约束因素,可在税收征管法修订中,充分融入多元共治的治理理念,纳税人权利保障的法治理念,并从征管法维度推进财税体制机制的法治化。【关键词】应征尽征  分配  税收征管法  法治化


立法与治理






5

论国家认同的价值濡化:一个宪法功能视角


作者:丁轶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国家认同是一种国家运用核心价值观和濡化机制、促使国民对国家整体形成政治忠诚与归属的现代国家构建活动,宪法在此意义上成了核心价值观濡化的重要制度载体。我国宪法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面吸纳和确认,表明国家力图在宪法的制度框架内打造出一种国家认同。该认同以制度认同为基本类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具体取向、以“价值输入一辐射”为运作方式,涉及国家、社会和公民三个层面的价值要素。相应地,国家认同的宪法实施过程主要是一种以立法实施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和扩散过程,它要求国家在日常立法活动中将核心价值观中的特定要素确立为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原则,或者在价值软法化的意义上将其嵌入无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则中。【关键词】国家认同 濡化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宪法 立法实施



6

金融产品销售中告知说明义务与适当性义务——从缔约阶段切入


作者:葛翔(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团负责人,四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摘要】金融消费中卖方机构告知说明义务和适当性义务的定性尚存争议,相关规范对适当性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的罗列亦不统一。从比较法来看,区分告知说明义务和适当性义务具有实际意义。基于规范上对告知说明义务和适当性义务的列举内容,我国金融产品销售中的告知说明可以分为缔约前、缔约时、缔约后三个阶段。缔约前的告知说明义务是适当性义务的一部分,属于先合同义务。缔约时的告知义务可以区分为对合同具体风险的告知和对具体合同内容的解释,两者责任范围有所差异,前者属于先合同义务,后者属于广义附随义务。缔约后的告知说明义务涉及合同的履行,属于附随义务或合同义务。【关键词】金融消费  告知说明义务  适当性  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司法制度






7

通过类案比较实现“类案同判”——以司法场域分析为视角


作者:刘磊(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摘要】长期以来,法律适用不统一是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问题,矛盾性裁判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严重损伤。在此背景下,通过类案检索与比较促进“类案同判”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倡导的一种重要方式并逐渐迈向制度化建构。在实践中,客观意义上的“类案”、实际运用的“类案”以及最终影响裁判的“类案”并不完全一致。律师等诉讼主体对类案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仅是类案检索与比较规则的遵从者,也是此种秩序的参与者和塑造者。基于司法场域的分析表明,律师深受法官提升审判效率、规避职业风险的理性行为逻辑影响,倾向于以简约化、差序性方式呈现类案检索与比较结果。若要高效检索和运用类案,需掌握类案检索的双重目标,即检索判例的权威性(目标Ⅰ)和判例借鉴的直接性(目标Ⅱ)。类案比较的操作原则主要体现为法院层级优先考量、时间因素恰当把握、审委会讨论重点关注、专业性和地域性综合权衡。揭示并阐述类案比较的实然状态,可以为实现“类案同判”提供现实进路。【关键词】类案比较  类案同判  司法场域  现实进路


8

刑事审判交叉询问规则的实践反思

作者:李锟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要】我国刑事法庭询问制度存在规范烦冗、效力不明、核心规则缺位等问题,控辩双方难以有效质询人证,无益于发挥法庭在诉权保障和事实发现中的作用。交叉询问规则具有评价证据和认定事实之功效,是实现有效质证权的制度载体,与发现案件真相、职权主义传统并不冲突。结合“三项规程”试点探索、地方立法实践及域外立法经验可知,我国法庭询问应建基于“控辩对抗”格局之上,进而明晰交叉询问的定位、顺序和范围,有限度地确立诱导性发问规则。诱导性发问是引导发问的工具,围绕事实问题展开,受基础事实真实性、证人认知能力和发问内容相关度的约束。直接询问中的诱导发问可用于核实证人基本信息、反驳不诚信证人及唤醒证人记忆。【关键词】交叉询问  诱导性发问  证据调查  控辩对抗


立法数据






9

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2021年度
作者:闫然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副处长)  黄宇菲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处长)【摘要】2021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制定地方性法规322件,修改484件,废止101件,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000余件。2021年度的地方立法工作在高质量发展、社会建设、民生立法、生态环保等方面取得较大进展,不断创新丰富地方立法新形式,区域协同立法取得显著成效,呈现出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法规案作用日渐凸显、省级人大常委会立法数量屡创新高、所有设区的市均被授权立法实现全覆盖的特点。【关键词】地方性法规  统计  立法形式  区域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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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研究》2022年重点关注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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