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看过此文之后,再不会发生湖北法官血案事件

2015-09-13 柳叶飞刀 法务之家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欢迎投稿:1950354508@qq.com;免费法律咨询QQ群:323873155;“法务之家-北京律师团队”咨询热线:15901381333;全国各地律师团队招募中,商务合作致电:13910271035


99日上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血案,一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持刀刺伤刘坦、郑飞、刘占省、胡韧四名法官。据央视报道,前几次诉讼中,因为胡庆刚始终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被告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请求屡次被仲裁机构和法院驳回。胡庆刚在不断败诉中,萌生了法院偏袒公司、判决不公的念头。

那么问题来了,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如何才能证明劳动者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呢?小编告诉您:

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为了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按证明力从强到弱,劳动者可以考虑提供银行支付工资的记录、有加盖公司印章或公司管理人员(必需能证明自身是公司员工)书写或签字的工资支付凭证或工作证等书面材料,公司管理人员(必需能证明自身是公司员工)承认劳动者为公司员工的录音证据,其他不能直接证明形成于公司的书面或其他证据则必须结合证人证言。劳动者不仅要举证劳动关系的存在,还必须举证劳动期限的长短。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有朋友问,录音能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呢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八种证据类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024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偷录偷拍要作为合法证据使用,有三种限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以及个人的生活不受干扰等;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如果偷录、偷拍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即为取证手段合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就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三是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偷录偷拍行为,也在禁止之列。

录音证据属于其中的视听资料,也就是说录音证据可以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

在仲裁、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判决依据,一般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视听资料不能有疑点。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

三是还要充分提供其他证据。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为了提高胜诉率,除提供具有合法来源、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外,还要尽可能地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来增加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因此,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录音时,一方面不要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也要尽量提供辅助证据证明该录音。只有这样,录音证据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其证据效力,作为定案的依据。


劳动者在收集录音、视听证据要注意的几个问题②:

录音、视听证据既不同于原始的文书材料,也不同于证人证言。要使现场录音,制作一次录音、视频很容易,但做一个简洁、实用、证明力强的录音、视听证据却并非易事。尤其是为了还原事实而在事后制作的录音发挥证据效力,有许多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一)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最好选用录音效果好的录音笔,当然MP3MP4、数码相机等随身设备几乎无一例外具有录音功能,而且录音效果也很好,只有清晰的语音,才能真正起到证明的作用。如果录音效果不佳,或者有个别字词甚至句子听不清楚,就会使得这份重要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应满足以下要求。

(二)录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录音中应有所体现,因为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谈得上通过录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否则连对方的身份都没搞清楚,录的音自然也毫无用处;

(三)录音的时间在录音中也要有所体现,不一定必须在录音中说得非常清楚,但至少应该能够听出大约的时间,或者是能够通过逻辑推断出时间,或者能够根据录音的内容排出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

(四)要引导对方说“有用”的话。不要在录音中拉家常,说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如果话题扯得远了,要马上拉回来。录音的目的就是为了补正欠缺的证据或者事实,所以录音前应该整理好应该要对方说些什么,承认什么,答辩什么,必要时书面罗列下来以免遗漏。根据这样的目标制定适当的问题向对方发问,引对方入正题,从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五)要让对方多说话。笔者发现很多录音者容易犯的毛病就是,一旦和对方进行交涉,情绪就很难控制,话匣子一旦打开就自己滔滔不绝说个没完,而且还不让对方插话。更有甚者,在对方说的时侯自己却以更大的音量、更激烈的言词去压制对方,根本忘记了自己在录音以及录音的目的,结果录完了再听才发现录的音根本派不上用场,因为对方没说几句有用的话,都是自己在说;

(六)录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辑和移动存储。录音设备都有一定的容量,有人为了把空间节省出来,就把所录制的音频文件移动到电脑硬盘、光盘等存储设备上,但他却忽略了法律的规定,可能因为他的这一个看起来无关紧要的行为,致使整个录音证据失去了效力,音频文件在移动过程中经过了剪切、粘贴后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变回原件。

通过以上介绍和分析,希望大家对录音、视听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做一个全面的了解,都能灵活采集、运用录音、视听这一证据,最大限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①摘自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斌倜律师《“录音证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效力》一文

②摘自大理律师马培杰《录音、视听证据的法律效力》一文


▶湖北法官遇袭事件,我们只做冷眼旁观的看客吗?

▶法官,谁为你主持公道?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