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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破不立!司改在矛盾中推进,法治在冲突下前行

2016-06-06 丁海洋律师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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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丁海洋律师,专于刑辩,执业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3910977037,版权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题记:认识到不同角色法律人之间存在冲突的必然性,有利于各方在面对冲突时保持理性克制的态度,在尊重程序的前提下,解决冲突问题。面对这种冲突,我们不要大惊小怪,媒体也不宜大肆渲染。矛盾冲突,才是推动法治建设的根本动力。

据财新网报道,2016年6月3日上午10:30左右,广西律师吴良述到广西南宁青秀区法院立案未果,却在该院信访室内遭多名法警殴打,裤子被扯破,手机摔坏。6月4日商建刚法官在其微博上发表看法,随后被梅春来为代表的诸多律师言辞激烈反驳。至此,一起以因“立案难”为背景的法院与律师的冲突在互联网上发酵成“撕裤事件”。连篇累牍的批判法院的文章不绝于网络,骂当事律师搞行为艺术的文章也不少。孰是孰非,我不是当事人,只有静待调查结果。

我不想批判谁、立挺谁,分析问题还是要回归到理性和常识上来。透过“撕裤事件”,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厘清。

一、立案不出具材料收据,没有争论对错的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案。根据上述规定,法院接受材料不出具书面凭证是错误的,这一点没有任何讨论的空间。

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绝大多数法院立案窗口是会主动出具接受材料清单的。就连诉讼过程中补充提交的材料,法院也有专门的窗口接受,并出具书面凭证。之所以强调“绝大多数”,就意味着还有例外,而且就绝对数量来说,这种例外现象的总量加起来还不算少。

二、打律师,没有争论对错的空间。

“撕裤事件”发生当日,我第一时间在微信群里看到吴律师的撕裤照片,随后法官说吴律师“不改行做演员太可惜了”,作为法律人,我心理是在是不舒服。律师是否作秀?法警是否打人?至少事后青秀区法院情况通报中,没有回避吴良述裤子被法警扯破这个基本事实,比较奇葩的说辞是“裤线”不结实和提供新裤子却没有更换。实际上,从吴律师事后照片看,裤子的断面并未完全沿着裤线撕开。

吴律师是否录音录像,法警是否可以使用暴力?有观点认为,法院本身就是暴力机关,不是你随便录音录像的地方。容我揣度一下,这种观点的逻辑是,如果你不按照我的意思来,我们暴力机关当然可以使用暴力。如果这种逻辑成立,那将是非常可怕的事情。要认识到,在法治社会,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系统,必须依法使用暴力,而不能凭自己的意志随意使用施暴,这一点是极其重要的!不要认为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就不会滥用暴力,《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存在的逻辑前提就是国家机关可能滥用权力,造成侵权。

 最高法院的规定不能成为法警使用暴力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庭审过程中,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也就是说,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法庭以外的空间范围,并未禁止录音录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第七条规定:“未经允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第十五条规定:“诉讼服务中心秩序的维护,适用本意见”。有观点认为,这是法警使用暴力强制检查的依据。首先,该文件是“庐州判官”公众号贴出来的,这份文件在公共互联网上并未检索到,不知道是否属于国家涉密文件范畴?如果根据一份涉密文件来规范庭审以外的事项,显然于法无据。其次,即便这份文件是公开的,是否就可以以此约束诉讼当事人,禁止其录音录像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最高法院的工作文件显然是违反《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精神,是自行对法律做了扩大解释,是在造法,有违宪之嫌。在人民法院的空间范围内,如果发生违法、犯罪事实,不允许当事人拍照、录音录像取证,仅仅要求当事人事后通过合法途径申诉,那无凭无据如何申诉呢?这就像要求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刑讯逼供的证据一样荒唐可笑,他怎么提供?当然,可以要求受理申诉的部门调取监控录像,可是在当下,录音录像一到关键时刻就出现技术故障,万一被遇上了,岂不是诬告陷害?请不要指责我等无端猜测,法律人都知道公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

从大的政治环境来说,禁止诉讼当事人记录有关司法人员涉嫌违法的情况,显然与司法公开的大方向背道而驰。相信有一天,司法走向公开、透明,自然也就没人闲的蛋疼扛着摄像机去法院了。

三、“立案难”仍未根本破解。

“撕裤事件”事发“立案难”,谈起立案难,每一位律师都一肚子苦水。法院案多人少是重要原因,“内部传达”也是拦路虎。

实际上,在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以前,也不是所有案件都存在“立案难”的问题。“立案难”往往发生在年中、年末结案考核之前,以及一些敏感案件。在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以后,这些问题是否依然存在呢?征地、拆迁案件,集团诉讼案件,问题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这一点,相信法官们也无力反驳吧!没有书面文件的“内部传达”现象彻底消失了吗?地方首长的干预也并未绝迹吧!笔者就曾遇到过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签订地、履行地都在A区,合同约定由A区法院管辖;但实际上由于行政区划调整的历史遗留问题,房屋登记在B区房管部门。这个案子就在B区法院和A区法院之间踢皮球。还有一次,一个离婚案件,法院要求有明确的被告,拿结婚证也不可以,法院的解释是离婚证只能证明婚姻关系,不能证明被告的真实身份,要求原告到派出所开被告的户籍证明,而派出所则称,户籍证明只有本人来才能给开,就这样踢来踢去,本不是问题的问题就成了问题。至于行政案件、再审申诉案件,就更不用提了。

四、法治,在矛盾冲突中前行。

每当有律师与法官、律师与公安发生冲突,就会有人重申法律共同体的概念。似乎我们建成了法律共同体,公检法律之间的关系就和谐了。总结人类历史,法律共同体内部的和谐统一,那是痴人说梦。以法治国家著称的美国,应该是法律共同体建设的典范,但一些具体案件,仍然是公检法律各方博弈的结果。看看德萧维茨写的《最好的辩护》,很多案件他都是运用各种手段与法官博弈,其目的是影响或者纠正法官的判断。而美国的法官,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可以基于公共利益作出违背当局意志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难道不存在博弈吗?米兰达规则,就是法律人博弈的结果,而且这种博弈的结果对法治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所以,不要认为法律共同体就不存在对立。恰恰应该认识到,公检法律“铁板一块”那对任何当事人来讲都是灾难。

所谓法律共同体,不是要求法律人在所有问题上想法和行动都一致,恰恰是在尊重程序的前提下,坚持自己的独立判断,并为此不懈努力。站在不同立场上的法律人,在个案上的冲突、对法律的不同解读,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不同角色法律人之间的对抗本应是常识。马克思认为,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没有矛盾的事务,就不会向前发展,我们大刀阔斧的进行司法改革,正是因为我们的司法存在诸多的矛盾和问题。如果不承认问题的存在,改革就成了无的放矢。“立案难”、“辩护难”这些都是改革的对象。

认识到不同角色法律人之间存在冲突的必然性,有利于各方在面对冲突时保持理性克制的态度,在尊重程序的前提下,解决冲突问题。面对这种冲突,我们不要大惊小怪,媒体也不宜大肆渲染。

破了裤子,希望以后立案也不会难了,打破陋习,才会重生,这本身就是司改的阵痛。

而矛盾冲突,才是推动法治建设的根本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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