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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精选】第3期丨重复诉讼规则司法适用的大样本解析与新思维重塑

上海高院研究室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202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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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如何应对重复诉讼是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明确了禁止重复诉讼原则及判断重复诉讼的标准,首次明确将重复诉讼作为规制对象,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禁止重复诉讼原则规定的缺失。同时,司法解释也留下了进一步探讨的空间。普陀区法院的法官助理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2015年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司法实践中关于重复诉讼的适用规律和主要方法进行总结分析,探讨了司法适用的深层思维和原因,并从结构解析与映射判别角度出发,提出了重复诉讼的判断法则和适用方法。本文获全国法院系统第29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

作 者 简 介

陈育超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参与最高法院和上海高院多项重大课题研究。


重复诉讼规则司法适用的

大样本解析与新思维重塑

观 点 提 示

《民诉法解释》247条重复诉讼规则存有判断标准“多维化”、关联制度“复杂化”、理论构造“例外化”三个适用难题。司法实践固守“矛盾低耐”思维,全面扩张适用载体、机械比对适用对象。借鉴函数概念,可重塑出“结构解析与映射判别”两层递进新思维,重构出“一步两合并判断法则”,重筑出“三位一体”矛盾规制群,凝缩的“核心结构”判定模式为裁判领域人工智能算法优化提供启示与基础。

全文字数:   6982

阅读时间: 18分钟

为网络发布方便之宜,已删除脚注

引言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于2015年施行,第247条明文规定了重复诉讼规则,即内容相同的两个诉讼同时系属或发生既判力遮断的,应以裁定驳回起诉。从司法适用角度看,有三个待解难题:

判断标准“多维化”。第247条规定了“三同说”,即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和当事人均相同的构成重复诉讼。但存有两个解释难题,一是诉讼标的系争论百年尚未达成共识的基础概念,明文入法却未清晰定义,积累百年的理论争议将如影随形,新近诉讼标的“相对化”趋势更进一步模糊了判准;二是“相同”这个貌似单义的概念,在后述司法实践中已呈现形式上“同一”和实质上“等同”两种适用方式。

关联制度“复杂化”。第247条打包处理“二重起诉”与“既判力”,而两者有不同旨意考量,应作不同处理。另外,该解释第93条规定的 “预决效”制度,形成事实层面约束力,而247条规定“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效力约束也可能延伸至事实,两者碰撞无可避免。

理论构造“例外化”。学说认为调解、裁定、仲裁裁决只有在例外情形下方可被赋予既判力,而观诸审判实践,恰是这些文书较多以既判力解决,如后述表1案例一对调解既判力的赋予;案例二对仲裁裁决既判力的强调;案例三对裁定既判力的认定。第247条规定的“裁判”亦采广义视角,“例外变常态”。

这些待解问题反映出我国重复诉讼规则存在独特构造。而基于该规则涉及裁判效力和诉权保护这两个最重要的诉讼程序问题,对这个构造的揭示与解析,将加深对司法程序的理解,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独特构造:重复诉讼规则

司法适用的实践样态

通过法律适用核心推理结构重构的“点上”抽样分析(因核心结构类型有限,较能保证相应结论的代表性),可发现我国司法适用逻辑呈现出独特样态。

(一)2015年前公报案例的

司法适用情况

最高法院1985-2015年公报案例民、商事汇编共涉及重复诉讼案例9份(详见表1),占本身不多的程序性案例的大部分,总体上呈现扩张性与形式化特征。

(1)在适用对象上,规制效力全面覆盖民事调解、裁定、仲裁裁决

  在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中,法院分别以生效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生效裁定为判断依据,构造三种文书具有“一事不再理” 效力为前提的论证结构,已走在理论前头,着手处理了尚未达成共识的民事调解、裁定、仲裁裁决的重复诉讼效力问题,并发展出一定技巧。

(2)在适用载体上,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理由阐述、主文判定均可发挥规制效力

在案例四、案例五、案例六中,法院分别以基础事实、支撑理由、诉讼请求同一为由认定重复诉讼,并发展出“自然观察法”、“主要诉讼请求”同一性实质判断方法。不同于域外有关既判力或者争点效的讨论,无论何种层面的裁判文书判项,都处于重复诉讼规制力范围。

(3)在适用方法上,发展出“一一比对”技法,但存在机械化倾向

在案例七、案例八、案例九中,法院分别比照前后诉调解主文内容是否矛盾,发展出“令人无所适从”“是非不清”的常识判断方法;借助诉讼请求之间精细的“一一比对”,提出诉讼请求指向是否拥有直接、实质关联的审查方式;以诉讼理由为参照审查诉讼请求同一性,深化了诉讼请求实质审查方式。

但是,也有机械比对致不合理结果的情形。如案例三,前诉因债权转让不成立否定原告主体适格。后诉法院已确定债权转让成立,承认原告为权利人,却经简单比对认定前后诉主文相同而驳回起诉,致原告诉权被剥夺。案例一,法院也是经机械比对,认为调解主文未涉及相关诉请即对其无拘束力,遗漏了可能存在的虚假调解问题。

(二)2015年后司法适用逻辑

的抽样解读

2015年后的裁判,呈现精细性与实质化趋势。

(1)在适用对象上,继续肯认民事调解、裁定法律约束力

第247条生效后,裁判例依旧将生效民事调解和裁定作为重复诉讼比对对象,与2015年前司法适用情况无异。如前诉就工伤保险关系达成调解,后诉起诉相同事项,法院适用247条驳回。

(2)在适用方法上,超越法条规定的“三同说”,继续采用“一一比对”方法

第247条对重复诉讼提供了非常明确的三个判准,即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和当事人相同。本可期待裁判例中展现的是如何比对这三项,并对其中相对空白的诉讼标的进行详细解释,出乎意料的是,对诉讼请求、当事人的相同性根本未予严守,要件解释相当宽松;而对诉讼标的,则落在2015年前展现的“一一比对”思维中,根本未严格按现有几种概念予以择取。

容忍诉讼请求差异。包括:前后诉诉请不一,但是基于相同事实或理由;诉请之间具有包容性,简单如诉讼标的额不一;稍复杂如剔除前诉整个诉请未包括部分; 更复杂如关于表达用语不同的诉请同一性认知。

肯定前后诉当事人不一。如追加责任人案,法院系实质审查而非简单因两诉当事人不一就排除重复诉讼。同时,正因法条用语为“相同”,给滥用诉权之人留下空间,其往往会增加或改变当事人企图突破247条规制,实践中已出现相应案例。

超越诉讼标的辨析。法院未拘泥于对诉讼标的各种学说作选择,从而产生诉讼标的“相对化”现象,而是从诉讼请求、理由、事实、证据各个层面综合比对得出结论。呈现的表述是诸如“不属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同一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此原告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

(3)在操作方式上,开始精细构造例外规定和说理概念

为因应复杂,司法实践开始找寻重复诉讼规则的除外事项,如将裁判生效后发生信访答复认定为《民诉法解释》第248条的“新事实”。另外,也开始整合分散在不同法规中的例外规定,如《民诉法解释》212条关于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后的重新起诉;214条关于当事人撤诉后又基于同一诉请的重新起诉;494条关于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致执行程序终结后的另行起诉;以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关于经公安审查不予立案的涉嫌犯罪案件在被驳回起诉后的重新受理。

同时,制造“独立的诉的利益”等论证资源,“该请求权方向与前诉不同,海源公司在法律关系上享有独立的诉的利益,不符合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有关重复起诉的情形”。

二、“矛盾低耐”:重复诉讼规则

司法适用的深层思维

之所以出现前述新规生效前后大致相同的司法适用方法,可溯因为司法实践固守的“矛盾低耐”深层思维:在我国民事法律领域,特别注重防免裁判文书中出现的判项与已有认定的矛盾或不一致,无法容忍对相同或关联事项作不同认定。产生原因主要有三:

(一)“三维空间”式的绝对性思维

绝对性思维是“矛盾低耐”的首要原因。对“矛盾低耐”思维与域外广泛承认的“既判力相对性”,可作牛顿三维空间力学体系与爱因斯坦四维时空相对论体系的有趣比喻。我国实践之所以低容忍一切矛盾,在于固守三维空间式的绝对性思维,认为同一事物在同一时空下必然不可能与其相对或否定共存。而“既判力相对性”则认为,不同的主体或者不同诉讼标的项下的相同理由已处于不同时空,可视为两个不同事物,即使表面冲突,也不妨碍其各自成立。若以裁判事项的不一致程度为自变量x,对不一致的忍耐度为因变量y,可建立y=f(x)+e的函数关系,同样的不一致,“矛盾低耐”思维下的y值会低于域外相应制度下的y值。

(二)绝对真实的诉讼理念

和常识化的诉讼操作

我国民诉领域素有绝对真实偏好。在司法实践或制度设计中,充分关注的是“事实”而非“理由”,以至如法的观点指出义务等理论较少被研讨。庭审普遍漠视法庭辩论,极度依赖法庭调查,常可遇见法官不停要求当事人缩减辩论内容、草草结束辩论等现象。因过去的事实已固定不可改变,对其绝对真实性可予认知,而理由论证至多达成共识,无法强求绝对。在绝对真实理念下,对于任何乃至表面性矛盾都必须予以排除。

另外,“矛盾低耐”思维下运用重复诉讼规则只需关注关联案件,简单比对不同判项即可,而非像整套既判力体系,需甄别适用对象,辨识不同诉讼标的,划分不同裁判结构,过于复杂与技术化。因此,常识化诉讼操作也是原因之一。

(三)行政化的管理体制与

对特定用户视角的关注

在司改前法院行政管理视角下,采取“矛盾低耐”思维只用简单比照,无需找寻矛盾事项出现的不同时空,非常有利管理标准统一。同时,管理视角也是一种用户视角,不过是将目光投向上级偏好。在审判实际中,特别是涉诉信访仍作为综治考核及裁判文书公开,司法人员会设想裁判的第三方阅读,关注其对关联案件矛盾判项的指责。因第三方系在脱离具体诉讼语境下解读裁判,只可能采取简单比照乃至揪住表面矛盾“大做文章”的方式,那种对既判力相对化适用的要求,不符合其阅读习惯。因此,司法实践对矛盾判项的低容忍甚至机械对比,是用户视角反馈所至。

三、两层递进:重复诉讼规则

司法适用的方法重构

在海量文书公开上网、实证分析日益升温的情境下,司法判例被检阅的几率大增,两个案件可能会突然被关联。因此,矛盾判项防免任务已更为严重,应通过思维重塑,进一步精细化适用方法。

(一)重塑后的新思维:

结构解析与映射判别

1.第一层——结构解析

结构指一个体系的要素组成及其相互间联系。结构解析在于对体系要素的分离及相互间层次的逻辑重构,即采取层次填充的方式逐项划分前提与结论,明晰推导关系,完成论证结构可视化。

相应的,裁判的结构解析是指以演绎推理方式重组裁判中的证据认定、事实前提、理由过渡、主文结论获得过程,并画成推理路线图,较常用的为链式结构和圆环结构。

进一步,前述两种结构隐含着“核心结构”判定模型,即逻辑重构涉及的都是对证成结论必不可少的元素,未予提炼加强论证的可有可无要素。这类似于英美法系判例拘束制度中理由与旁论区分机制。

对裁判进行可视化结构解析,至少可收获三点益处:验证裁判论证逻辑的严密性;分析裁判不同层面采用的论证资源,如理由层面的法律解释方法,事实层面的证明标准及证明责任学说,甚至可提炼整个论证的宏观价值导向;为重复诉讼提供判断载体,可对重构后要素进行一一比对,识别不一致及其层次。

2.第二层——映射判别

映射判别借鉴的是数学上现代函数概念,用以指称两个集合之间的对应关系。若将两个案件视为两个集合,并将第一层结构解析后的裁判要素当作集合元素,则可在两者之间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类似于函数中存在双射、满射等不同对应方式,裁判中也有同层映射和错层映射的区别。前者指分别比较两个案件事实之间、理由之间、主文之间等相同层面,后者指比较事实与理由,理由与主文,事实与主文等不同层面。

(二)重构后的新方法:

“一步两合并判断法则”

1、“一步两合并判断法则”。第一步,对比诉讼请求。若前后诉诉请相同或相反,或者后诉诉请与前诉理由、事实相反,则构成重复诉讼;在通过诉讼请求层面检验后,合并进行事实与理由的分别比对:若事实同一,适用《民诉法解释》第93条第5项的预决效;若理由相似,适用规则可定性为“参考”,若关联案件为指导性案例则是“参照”。所谓“参考”指考虑说理的说服力,而“参照”则指违反者有更强的推翻论理义务。

2.“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类型析分。第247条在诉讼请求同一性判别中引入了“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这一复杂待发展概念,突破了形式上“同一”的解释路径。在如前诉以协议未生效请求返还财产被驳回,后诉以解除合同为由请求返还财产的典型案例中,运用两层递进式,“实质性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可认为系后诉诉讼请求与前诉裁判理由矛盾的错层映射类型,因后诉要求解除即是对前诉理由中协议生效认定的否定。且纳入裁判理由也未突破 “裁判结果”文意。因此,该概念可两分为:一是前后诉诉讼请求相反(简单型);二是后诉诉讼请求与前诉裁判理由相反(复杂型),清晰化辨别规则。

3.生效裁判例示。同层映射判别,包括:证据之间的对比,如“本次诉讼所提供的‘证明’和‘声明’的内容在(2013)淮法席民初字第0362号诉讼中已得到了证实,该‘证明’和‘声明’的提供并不能改变生效判决对该事实的认定”;事实之间的对比,如“实质上和解协议本身就是基于张国顺与邯郸县医院之间的医疗过错纠纷产生的,张国顺仍是基于认为邯郸县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要求邯郸县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理由之间的对比,如“其诉讼理由中损害国有资产的理由在前诉中也有提及”。

错层映射判别,包括:主文与理由的对比,如“前诉诉请为要求归还案涉房屋的产权,现提起的诉请为确认案涉房屋的产权,两项诉请看似不同,但实质上归还房屋产权,必须以确认王彩娣对案涉房屋具有所有权为前提”。主文与事实的对比,如“本案中又以已经法院判决的事实……起诉,实际上是否定(2015)大民一终字第10号案件的裁判结果”。

(三)重筑后的新体系:

“三位一体”矛盾规制群

除以前述判断法则为主体制度外,还可拓展“矛盾低耐”新思维下的矛盾规制新体系。

例外制度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裁判生效后诉讼外和解这些虽表面上涉及重复诉项,但以后诉排除前诉,而非如“重复诉讼”以前诉排斥后诉的制度,但均可以适用共同判断法则。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形式化判断方案可借鉴前述“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两种解析方案。符合将第三人范围限定在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关的框架内的民诉法第56条,因诉讼标的已被司法实践置于多义的事实、理由、法律关系上。也符合《民诉法解释》292条将撤销条件规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内容错误”。该原理可类推于再审等制度。

配套制度系关联案件搜寻、推送的保障机制。“矛盾低耐”思维下构建的新体系前提在于占有关联案件信息。可比对样本越大,越可防免矛盾判项出现,且随样本扩容,必会勾连更多细节,引发适法者对不一致的进一步思考从而带来更可欲结果。 

四、余论——对裁判领域

人工智能算法设计的启示

裁判分析采前文逻辑重构式的人工作业,会产生一些洞见,但面对海量案件就可能挂一漏万,在大数据时代,裁判领域引入人工智能颇有想象空间。

但是,人工智能只是基于某种算法而构建人类相同思维结果的产物而已。其引入基础在于算法设计与优化。“两层递进式”提供了一种算法启示:“结构解析”提炼裁判文书核心推理结构,转化为机器可理解的可视化选项;“映射判别”一一比对关联项,并设定关联项偏离度阈值。

该算法一方面可避免文书全文关联带来的效率减损,另一方面通过适当调整推理结构层级及关联文书样本,对矛盾判项的涉及度会更精细,水到渠成达成“同案同判”效果。且设定偏离度阈值可一定程度替代审判监督。

同时,该算法也具备实践基础。审判领域的争点整理为核心推理结构提取提供了内容工具,因争点系法律论证中的关键推理结构,且不会无限弥散。另外,法院系统一直进行着各种裁判评定工作,积累了丰富优秀文书,可“喂给”机器大量优质样本,防止误伤测试出的超偏离度阈值案件。

当然,为实现上述算法优化,要继续推进争点式说理文书模型建构,除软性的提高技能方法外,硬性的需常态化文书评查、抽查机制。另外,也要深化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收集机制,包括创新技术手段,如中国裁判文书网给每个案例设置了“推荐案例”按钮,学界案例评析研究潮流的涌动也是有益助力。

责任编辑 / 李瑞霞

执行编辑 / 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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